要说“杀人偿命”,屏幕前的大伙肯定都能接上“天经地义”。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杀人行为更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触犯者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纵观古今,鲜少有人能在杀人后还安然无恙的。
然而,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作为近年来影响力最大的正当防卫案件之一,丽江反杀案再迎新进展。
“90后”退伍女兵唐某在刺死醉酒男子李某湘后,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了324天。
但最终被无罪释放,并获得了18万余元的赔偿。
Emmmm......难道杀人的背后另有隐情?
2019年2月8日23时许,唐某乘坐朋友驾驶的轿车返家途中,路遇李某湘酒后在村道内对过往车辆进行无故拦截。
李某湘拍打唐某乘坐的车辆,并对唐某言语挑衅,唐某未予理睬。
回到家门口,唐某发现自己没带钥匙,就拨通了父亲唐某勇的电话,并将李某湘拦车挑衅一事告知。
唐某勇遂带唐某找到李某湘评理,李某湘与唐某勇父女发生争执。
在李某湘踢了唐某勇胸部一脚后,三人扭打成一团,直到被李某湘的朋友拉开,唐某勇和唐某才回家。
而李某湘仍留在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并打电话邀约了多个朋友,扬言要将唐某一家人砍死。
唐某勇则给李某湘的父亲李某云打了电话,李某云让在场的众人将李某湘强行带回家。
后来,李某湘虽上门道歉,但反复要求唐某勇就相互厮打给个说法。遭到唐某勇一家拒绝后,李某湘再怒,被众人合力带回家中。
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用脚踢踹,用菜刀砍砸。
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他回家。
其间,唐某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
她刚打开小门查看情况,就被李某湘一脚踢中腹部,遂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
李某湘继续对唐某拳打脚踢,唐某在招架中将削果皮刀掉落,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
最终,双方被人拉开,唐某回家,李某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却突然倒地。
李某湘朋友发现他受伤,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湘的死因是被利器伤到胸部主动脉,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因唐某“退伍女兵”的特殊身份,此案很快引发全网关注。
关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讨论不绝于耳。
But,无论网友如何争论,一切结果还得看法院判定。
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检再次发布通报称,唐某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永胜县检察院对该案撤诉,唐某获释。
2021年5月,唐某委托律师向永胜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8余万元。
2021年7月20日,永胜县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唐雪18万余元,并由该院检察长当面向其赔礼道歉。
两个月前,阿律曾发表过一篇讲解正当防卫的文章。
《痛快!母亲打伤猥亵女儿的男子,法院判定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此文一出,很多乖乖们表示:懂了,但似乎又没全懂。
罢了罢了,这次咱们不讲太多,简单唠唠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吧。
以案释法,各位系好安全带,马上出发咯~
“不法侵害”很好理解,“现实”一词就比较微妙了。
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则构成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若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丽江反杀案中,李某湘酒后寻衅滋事。
先是无故拦车、言语挑衅,后殴打唐某父亲、并声称要砍死唐某一家,再持菜刀砍砸唐家大门,对出门查看的唐某施以暴行。
两个多小时里,唐某及其家人确实遭受了李某湘的不法侵害和现实危险。
要想防卫正当,时机必须拿捏巧妙,不能靠前,也不能靠后。
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唐某对李某湘的反击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注意: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1.防卫挑拨
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
2.相互斗殴
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
3.偶然防卫
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唐某防卫的目的就是为了制止李某湘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和亲人的安全,符合主观条件的规定。
重申一下,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不能对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唐某的反击只落在了李某湘一人身上,并未波及到其他无辜的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
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举个例子,A欲对B实施强奸,B即便在防卫中将A打死,也依然属于正当防卫。
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是丽江反杀案最大的争议点。
通过相关机关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可以了解到,在多次面对面的冲突中,李某湘始终处于主动、进攻的地位。
其侵害行为也从辱骂、殴打,到深更半夜持刀砍砸唐家大门并主动攻击唐某,逐步升级。
唐某虽是退伍女兵,但面对同年龄段、身材健硕的李某湘的连续攻击,仍然难以招架。
唐某被迫掏出水果刀进行自卫反击,并在侵害行为停止后随即停止,没有追击或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五大要件,缺了哪一个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而唐某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先持削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
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文末,阿律再摆几句龙门阵。
为什么有关正当防卫的话题总是能引起热议?
其原因在于「法无需向不法让步」。
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法律武器。
当然,若是有的选、可以选,联系警察蜀黍出战最为稳妥。
让唐李两家这样的悲剧少一些吧。
页面更新: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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