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团摊上大事了!屡屡被罚,最高34.42亿!各位千万不能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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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给各位企业主们讲讲,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那些事儿。


毕竟,明眼人都能看出来,我国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监管和执法越来越严格。


不过——


干讲知识点没意思,阿律就以今年频频被罚的某团为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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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团三连败


日前,青岛中院对“饿了某”诉“某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某团外卖”平台的经营者)停止涉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某”平台的经营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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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是今年来,某团第三次因为不正当竞争败诉。


此前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金华某团要求部分商户与其达成排他性交易的做法作出判决。


某团相关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赔偿饿了某100万元经济损失


4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团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判决,某团将向饿了某赔偿3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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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团为何要进行不正当竞争?


这是个好问题。


作为外卖界的大佬,某团为什么要剑走偏锋呢?


其根源就是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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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20年1季度,某团外卖市场交易额占比达到67.3%,市场份额已经过半。


行业主流外卖平台只有某团外卖与饿了某,两者的市场份额总和已经达到94.2%,行业发展高度集中。


然而,一山不容二虎,某团不想和饿了某平分天下。


于是,某团开始施行“二选一”,逼迫商家只能在某团和饿了某两家平台中选择一家。


试图用这种看似很小学生的方式,将所有商家都圈牢在自家平台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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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正儿八经的知识点来了~



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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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是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


2.侵害的客体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其中,“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


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侵权性。


具体的指:


♦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 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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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某团自食恶果


如此罔顾法律,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抢占市场份额,某团最终结果如何?


自然是被多地多次施以处罚


可人家毕竟是外卖行业的巨头,就这么几笔小罚款,怕个der?


别急,重头戏还在后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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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平台经济领域监管的不断强化,“二选一”被纳入反垄断监管的范畴。


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将“二选一”确立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


面对不知悔改的某团,市场监管总局笑嘻嘻地给其开出了34.42亿元的巨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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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作的孽,只能硬往肚里咽。


10月8日,某团立刻做出回应,表示接受惩罚,以后杜绝“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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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之道,在于心,更在于法。


前者,说的是诚信经营;后者,说的是遵纪守法。


一家企业,若想做大做强,必须采取正当合法的竞争手段,尊重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不利用自身的市场地位,对其他经营者加以限制或排除;


不违背市场竞争的自由选择、自由流动、自由竞争原则。


否则,小心和某团一样,喜获巨额罚单。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阿律,专业律师为您一对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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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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