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也是巧了,“辅警打人”与“殴打辅警”事件竟在同一天的两个地方一齐上演。
辅警为何打人?
为何殴打辅警?
两个案件将如何惩处?
如何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且看下方“律政”观点。
辅警——
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采用合同制,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具有基本的执法权。
6月8日16时许
交警支队龙华大队民警宁某带领3名辅警开展交通违法整治。
在查处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过程中,辅警林某因情绪失控殴打了王某。
后被带队民警和其他辅警制止。
6月8日18时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除辅警林某,并移交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交警支队领导向当事人当面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
辅警林某,身为执法人员公然犯法,严重违背了基本职业规范,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
开除辅警林某,是单位对员工的内部处理,属于劳动人事的法律事务。
其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6月8日10时30分许
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的执勤民警因韦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对其车辆进行暂扣处理。
韦某以不识字为由拒绝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并意图花钱“私了”被民警拒绝。
8日11时27分许
鱼峰大队辅警杨某与停车场工作人员黄某一起将韦某的违法车辆拖移至道路对面。
韦某见状上前阻拦,并用安全头盔猛烈敲打杨某和黄某头部。
后被制服,并移交至柳州市公安局鸡喇派出所。
经检查,辅警杨某头部受到敲打出现头晕、肿胀现象;黄某头部出血,被缝了4针。
辅警虽不是正式的人民警察,但他们在辅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就是在从事公务活动,受到《刑法》的保护。
所以,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辅警也算袭警,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对其暴力袭击、伤势较轻的,构成妨害公务罪;致人伤亡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77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辅警,虽不是正式编制的警察,但也是公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
因辅警属于“临时工”,待遇低、福利差、无法直接转正等原因,致使乱执法、执法犯法等影响公安形象的行为频出。
修整辅警队伍建设,优化执法工作,必须提上日程。
1.加强对辅警的基础保障
国家和部分地区对辅警进行改革,通过提升其福利待遇、强化合同保障等举措,全面保护辅警的各项权益。
2.提高辅警队伍素质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辅警群体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工作,创造条件吸引人才加入辅警队伍,推动公安工作更高质量发展。
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公务,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两相结合,才是共筑法治、和谐社会的强大推力。
愿,“辅警打人” and “殴打辅警”情况早日不见,再也不见~
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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