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小区奔驰车堵在出口致车库其他车被水泡,该承担责任吗

前段时间受台风天气影响,郑州全境暴雨,多地洪水肆虐,这期间经三路某小区,一辆奔驰车主为了防止自己的车被水浸泡,竟将车辆停在地下车库出口处,无论其后面车主如何协商或劝说,奔驰车主就是不愿意挪动车辆,导致在其后的很多车辆因无法驶离地下车库而被雨水淹没,损失不可谓不大。那么,奔驰车主是否应该对其后的那些被雨水淹没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郑州某小区奔驰车堵在出口致车库其他车被水泡,该承担责任吗

1. 这位奔驰车主真是有钱任性哈,为了保住自己的爱车,全然不顾他人的做法,真得非常“有素质”!就是不知道当其他车主向其索赔时,这位奔驰车主是否还能保持这么任性的骚气操作!

2. 要分析这位奔驰车主是否应该对其后的那些被雨水淹没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从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两个方面来分析。

民事赔偿责任

奔驰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出口,导致其后的车辆不能顺利通行,存在重大过错(可理解为放任心态的主观故意)。而且导致其他车辆不能及时驶离地下车库,客观上造成了众多车辆被雨水浸泡的重大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奔驰车主应当对因其堵住车库出口而导致其他车辆不能及时驶离地下车库的车主的损失。对于虽然停在地下车库,但在事件发生时并无将车辆驶离地下车库的车辆的损失,奔驰车主不负有赔偿责任。

有人会说,现在车辆基本上都有买商业保险,尤其是车损险,对于这些被雨水浸泡的车辆,车主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这想法没有错,但是,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将取得这些车主对奔驰车主的代位求偿权,依然可以向奔驰车主追偿。所以,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仍然是奔驰车主

刑事责任

郑州某小区奔驰车堵在出口致车库其他车被水泡,该承担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奔驰车主明知道其堵住车库出口的行为会发生其他车辆有被雨水浸泡的损害行为,但对该结果的发生放任不管(据报道,其他车主与其沟通时,其仍然局部挪动车辆),因此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众多车辆被雨水浸泡的重大损失。因此,奔驰车主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

(说明: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只是Lawyer徐的个人理解,仅是一家之言。刑法理论界对于“不作为”方式是否可以构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仍有争论。)

奔驰车主的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紧急避险行为?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那么,奔驰车主的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紧急避险行为?

很显然,奔驰车主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

首先,紧急避险是为了较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很显然,在本次事件中,被雨水浸泡的车辆的损失明显大于奔驰车辆的价值。

其次,紧急避险是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的措施。所谓“不得已的情况”,是指除了牺牲较小的利益外,在当时环境下,已无法采取其他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利益。在本次事件中,尚不存在无法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发生。

所以,奔驰车主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行为。

关注@徐尚伟律师,跟Lawyer徐一起学习法律小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5

标签:车库   民法典   郑州   有期徒刑   水泡   车主   刑事责任   过错   雨水   民事   奔驰车   较大   损失   利益   车辆   紧急   措施   发生   小区   责任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