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有这类行为的老板,该收手了

再次提醒!有这类行为的老板,该收手了

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层出不穷的法律风险。

有些雷区绝对不能碰,否则法律绝不会手下留情。

很多老板就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认为自己去A公司买产品,到B公司开相应的发票,不算“虚开发票”。

事实真的如此吗?

再次提醒!有这类行为的老板,该收手了

01 虚开发票,被判刑

苏总是燃料公司的业务经理,因为发票这事还去监狱呆了一段时间。

原来在职期间,苏总曾代表公司,去其他地区购买煤炭。

当时买,都是以不含税的价格成交的。

因为是无进项发票买来的煤炭,于是又联系一家煤炭运销公司,以10%-12%的开票费要求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计虚开70份增值税专用的发票,合计684万多,税额合计116万多,案发时,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抵扣。

因为与煤炭公司没实质交易,却开了70份的发票,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最终经过法院判决,燃料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苏总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

而煤炭公司则另外立案。

苏总是业务经理,在法庭上的争辩也严重暴露了自身对财务知识并不熟悉。

遗憾的是成人世界,无知并不意味着无罪!

注意: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次提醒!有这类行为的老板,该收手了

02 实操建议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边界感必须非常清楚。

不然因为无知而让自己陷入两难境地,甚至入监狱,真的得不偿失!

那虚开发票到底有哪几种情形呢?

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的销货方,购货方,品名,数量,价、金额必须和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否则就是虚开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如以上案例,在没实际交易行为的情况下给其他公司开发票,也是虚开发票情形之一。

3、介绍他人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也就是说有一个中间人。

中间人有2种情况:

一种专业的,在开票方和受票方间担任掮客,赚中介费;另一种恰好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需要发票的企业,帮忙介绍。

但这2种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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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如何防范代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

1、严格监督受票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合作开展前,开票方应当向受票企业提出要求,明确必须提供实际交易信息,否则不予代开发票。

最好以合同或承诺书方式进行约定。

有条件的话,可以派工作人员到受票企业驻场考察;如果是提供服务类的代开发票,则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在于审查用票单位有无真实接受相应的服务。

2、与实际销货方、服务方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

开票方不能放任用票单位自行提供销货方、服务方名单,必须亲自查验这些销货方、服务方是否真实。

开票方还要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防范用票单位舞弊。

3、聘请专业的财税顾问

对于新兴业态,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包容评价。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灵活用工行业的本质了解不足,可能把合规的代开票行为理解为违法行为。

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财税顾问,咨询财税问题和操作。

保持与税务机关沟通,防止税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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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9

标签:中间人   常态   财税   监狱   发票   燃料   煤炭   增值税专用发票   老板   单位   情况   业务   法律   专业   企业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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