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的道路上,很多老板由于找不到志同道合的盟友,最后选择独自创业,一个人直接独资注册有限公司。
股东就自己,一人独大,大事不用召开股东会,自己决定就好;同时经营的所有利润都进了自己腰包,好处不断!
当然除了好处,还有一些麻烦!
如果没有绝对的硬实力,一人公司,所面对的坑也是防不胜防。
杭州一家公司是做涤纶丝买卖生意的。
后来,与温州一家公司合作,陆陆续续供应了不少涤纶丝。
因为对方总是定时汇款,杭州的公司非常乐意为对方不断供货。
但后来市场经济不景气,温州公司开始不停拖欠款,杭州公司看过往合作顺利,还继续供货,三四次后,发现对方并没有及时填补之前的窟窿。
于是就开始了长达一年的追债记。
在15年11月21日,杭州公司确认了温州公司还欠了224万没结清。
16年,温州公司开始陆陆续续还款,9万,20万,5万......总计还了54万块,但还剩170万没有到账。
三番四次催还无果后,杭州公司只好把昔日的合作伙伴告上法庭,要求温州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以为温州公司只有一人,债务还款落在当事人头上肯定是板上钉钉。
法院的判决却让杭州公司大跌眼镜。
原来法院认为:
温州公司这些年来都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等,已经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
具备完整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财务、资产状况明晰,那就不存在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
由于交易的过程中,也用的是温州公司的对公账户进行的货款支付。
眼下股东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那杭州公司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注意: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公司的经营中,一个人单打独斗并非不行,但必须得有99%的安全策略。
不然公司垮了,辛苦打拼下来的房子车子全拿来抵押还债,这结果谁想要?
我们应该怎么做?
1、必须建立公司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账册,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
判决一人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规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如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编制账务报表,反映不出公司独立经营的状况,甚至出现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必须坚持年度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里注意两点:一是负责审计的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二是公司必须逐年进行审计,并保留相关的资质。
当然,公司年度审计不是唯一的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据,但是公司一旦涉诉,应立即申请司法审计,以达到证明公司财务独立的目的。
3、分红应依法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款
纳税是公司应尽的义务,也是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据。
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公司在分红时,单位依法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从公司分红仅有公司的分红决定是不行的,必须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质要件来佐证,这才合法,才能作为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财产的有效证据。
页面更新: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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