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约定房产证加另一方姓名,但未办理登记,能否撤销该约定

婚前一方约定房产证加另一方姓名,但未办理登记,能否撤销该约定

案例

杨过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企做销售,工作六年在杭州凭实力全款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因为将精力全部放在工作上,直到三十岁仍然单身。在一次酒会上,杨过邂逅了年轻貌美的小龙女,二人很快陷入爱河。杨过承诺结婚后,会在自己三室两厅的房产证上加上小龙女的名字,但一直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恋爱半年后,二人领了结婚证,但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不到一年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小龙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三室两厅,杨过则请求撤销赠与。

婚前一方约定房产证加另一方姓名,但未办理登记,能否撤销该约定

目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观点一

《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观点认为,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就应当认定有效,履行房产加名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观点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对该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只要双方并未完成房产加名登记手续,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产生效力。

婚前一方约定房产证加另一方姓名,但未办理登记,能否撤销该约定

Lawyer徐的观点

Lawyer徐认为,一方约定在自己所有的房产上加上另一方的姓名,本质上是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问题的关键是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处理,还是按照《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处理?‍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只要就赠与财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生效的赠与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与《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矛盾。

房屋属于不动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受赠人若要取得房屋的共同所有权,必须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否则即属于“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房产证上没有增加小龙女的姓名,杨过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如果杨过和小龙女约定,双方必须完成结婚登记,杨过才会在房产上加上小龙女的名字,那么,杨过就不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通常是无偿的,对受赠人而言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因此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可以有效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但是,如果赠与人对受赠人附加了某项义务,并且受赠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我认为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加以限制,此时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此时受赠人为了获得赠与财产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或代价,并非是纯获利益,因此更应该保护受赠人的“受赠”权益。所以,如果小龙女按照约定与杨过办理了结婚登记,那么小龙女有权要求杨过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在房产证上加名,或者对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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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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