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论」法治方式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最优之道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突发事件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的表现、是不稳定因素叠加的结果,务必以法治方式加以应对。

一、企业应当以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的理由

(一)偏离法治轨道进行维稳,越维越不稳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近年来,突发事件成了企业的“家常便饭”。或因征地拆迁阻工打架斗殴的,或突发安全质量事故越捂越大的,或农民工索要工钱堵路闹事的,或劳资纠纷越演越烈上升为冲突,等等;有直接突发的大事件,也有开始是小事因处理不当而成大事件。如何处置?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有强硬压下去的,有应对不了导致“化痈成脓”的。

突发事件的多发以及处置不当,给企业尤其是国有施工企业带来了严重危害,往往由民事案件转化成刑事案件、由经济事件转化成政治事件、由小事件转化成大事件,阻碍了工期、伤害了群众、败坏了声誉、增大了损失。究其原因,一是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就业、社会保障、住房、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二是企业依法合规意识不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三是政府部门或业主不作为,不依法履行义务,如征地拆迁补偿;等等。

(二)法治方式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高效的、终极的手段

企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的因素很多,解决的方式各种各样,但归根结蒂,法治方式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最优之道。

突发事件当事人不公平的“私了”或以暴制暴都不是真正有效的合法手段,要么私了后对方食言又缠访索要赔偿或其他不合理要求,要么“抖狠后”企业被暴光而不得不赔钱道歉,要么出事后不依法报告使企业负责人进大牢等等,其结果“吃亏”的总是施工企业,不仅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甚至有关人员还需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指出的是,不分清责任大小、谁是谁非,就付一笔钱甚至一大笔钱,从而平息纠纷与冲突的舍财免灾法是不足取的,也是不合法的,因为企业的资产属于集体或国家,没有合法理由与程序是不能动用的;这种方式还往往助长得寸进尺的不良风气、甚至助长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以暴制暴法更是与法治时代背道而驰,是不文明的野蛮行为,也是违法甚至是涉嫌犯罪的行为。

企业的每一件突发事件、不稳定事件,都要依法应对,无论从程序、形式到内容都应当是合法、公平、正义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固定突发事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最能让人信服的,是法治社会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普遍方式;一般不会出现“翻烧饼”情况,即使“翻烧饼”也易处理;因而是高效的、理性的、终极的手段。依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化解矛盾,才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二、企业以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

(一)企业领导干部要养成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理念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所谓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就是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所谓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精神的指引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符合法律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改革、发展、纠纷、维稳等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与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法律行为,企业的一切责任都是法律责任,企业的一切风险都是法律风险。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对企业的必须要求,任何一家企业的领导干部绝不能再单靠热情、激情、拍脑袋来应对突发事件,也不能靠“潜规则”来应对不和谐事件。具体讲,一般民事纠纷中,按国家政策和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出现安全质量或环境污染等事故,务必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告,而不能瞒报谎报;出现暴力冲突及其向刑事案件转化,应当迅速阻止升级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而不能以牙还牙;出现其他突发事件均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操作。企业领导干部只有养成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才能带领员工妥善化解每一起群体事件、突发事件。

(二)企业要紧紧依靠政府与司法部门

以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光靠企业自身是不够的,因为企业在诸多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比如在政策和法规的掌握与执行方面、在与地方各方主体的关系方面等等都远远不如政府部门,还有某些冲突事件的规模、强度难以由企业自身所控制等等。现实中有企业在控制不了突发事件局面时,往往去寻找地方强势力量甚至是黑恶势力来帮忙、“看场子”,结果是越帮越忙,甚至闹出人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维护稳定是各级政府与司法部门的法定职责与义务。企业应积极与劳动保障、环保、安检、公安、检察、法院等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报告反映有关情况,报喜又报忧,及早、及时将可能发生的不稳定情况反映给政府部门,请其给予关注和指导,请其去做不稳定情况可能涉及的各方主体的解释教育说服工作,把不稳定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把突发事件风险控制在事前事中;而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第一时间要想到政策法律的规定、政府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履行报告、披露、解释、整改等等义务,行使报案、起诉等权利,而不能头脑发热,盲目地以不合法的习惯手段、过激手段去应对。当然,对于不作为的政府部门,企业可能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利。

(三)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

用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不仅仅在于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理善后,更主要的还是运用法治方式进行事前预防。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无论事后处理多么成功、损失和负面影响控制得多么小,但仍然是属于“亡羊补牢”,危害和损失已不存在“有”与“无”的区别,只存在“大”与“小”的区别。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多个方面,诸如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事前预防工作占了重大篇幅,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运用法治方式做好事前预防工作,首先体现在依法合规地化解矛盾、危险源、风险隐患、不稳定因素。“祸患常积于忽微”,要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提高事前控制意识。其次体现在要依法合规地做好监测与预警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强调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明了应急预案的制订中就应当依法合规。通过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坚持预防为主,真正意义上落实“防患于未然”。

(四)必须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全员与地方民众的法治意识

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要靠全体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一个企业要做到依法合规地应对突发事件,就要提高企业全员的法治意识;要提高法治意识,就必须依法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在当前,企业应着重宣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要使全员了解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与重要条款,在关键时候要运用。只有提高了企业全员的法治意识,才能在日常的工作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与其他民事主体的矛盾与冲突。企业还应加强对外宣传,说明企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以获取地方政府与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企业还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地方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以典型的事例与案例教育引领群众,减少对企业合法行为的干扰。当出现纠纷时,企业应依法说明解释,而不是粗暴、蛮横、不讲理。只有提高了地方群众的法治意识,突发事件发生的几率才会大大降低、处理的难度也会大大降低,才能达到企业和谐、项目和谐、地方和谐。

(作者系央企法务、仲裁员;本文已发表于2013年第6期《学习月刊》ISSN1003-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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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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