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不能成为挡箭牌?

“解释权”不能成为挡箭牌?

近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地方联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争对“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 等表述纳入“霸王条款”治理范畴,禁止出现在合同中。若是存在违规,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3万元以下处罚或并处相应的警告。

“解释权”不能成为挡箭牌?

其实,在我们身边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办卡容易退卡难的尴尬境遇,在就餐、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美甲、洗车等生活服务行业中。虽说这些商家为了能够刺激到消费者,拉动内需,玩出各种样式的消费服务活动,实在令人难以招架。比如有的打折销售,有的返利,还有的推出预付卡消费……。一旦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所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内容理解发生争议,则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就这一个“最终解释权”让消费者吃了不少苦头,也成为不少商家躲避了法律制裁。

事实上,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如其说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协商,倒不如直接是一切以商家解释为准。此种既没有话语权更没有裁量权,完全听任商家摆布。这难道不是一种彻头彻尾的“霸王条款”。这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存在漏洞,本来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所购买的商品应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在实际中,消费者所购买的出现与实际商品存在不同情况,导致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自立章程搞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这不对其依法进行规制吗?绝不能让其野蛮的生长。

“解释权”不能成为挡箭牌?

而是值得注意的是,往往消费者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商家们通常则会抱着“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作为依据,无论消费者是有任何的质疑,他们就会说,我们已有对其进行了说明,这个解释权是归我们所有的。即使是消费者因此到有关部门投诉,往往也会因为商家已经事先声明“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对于执法部门的处理建议,要么是劝说双方私下解决,要么就是调解调解。之所以,有很多的消费者更会因为有了“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事先声明,只能是往心里认,转头流去。

总的来说,“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确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商家在开展促销的时候,会故意存在玩文字游戏,却把广告词描绘得极为模棱两可,你既可是这样理解,也可是那样理解,从而会产生对消费者的误导。还有的商家故意借助“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个载体,欺骗消费者。一旦是出现纠纷之后,就能有摆脱责任,导致让消费者只能“打落门牙往肚子里咽”。如此的“瞎解释”,这不是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吗?

责任编辑:佳佳(未经允许,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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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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