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10年!派出所一辅警监守自盗,偷出涉案人员银行卡盗刷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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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念头升起,吴某某拿走了派出所涉案人员物品存放柜中的一部手机,后又取出了其中的钱包。在接下来的10天里,与他人一起,通过多种方式消费、套现48万余元。

事情很快败漏,吴某某最终站上了被告席。法庭上,检察机关作出了对吴某某的指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盗窃案件二审宣判。吴某某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与其合谋者也一并被判刑。

获刑10年!派出所一辅警监守自盗,偷出涉案人员银行卡盗刷48万

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判决文书显示,吴某某作案时还有一个尤为特殊的身份,是成都某区派出所的一名辅警,且已在此岗位上工作了5年。吴某某利用协助民警的工作便利,私自将涉案人员暂存于派出所的物品拿出,进而实施了盗窃犯罪。

拘留期间

男子多张银行卡被消费

刘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在他被治安拘留的14天里,他存放在派出所内的多张银行卡竟连续产生了多笔支付交易记录。

他是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嫖娼被成都某分局治安民警抓获的,后被移交到相应辖区的派出所进行处理。4月4日,刘某某被宣布处以14日行政拘留,并被移送至成都市看守所。

刘某某介绍,在派出所时,按照民警要求,他将手机等物品交给了派出所保管,并告知了民警自己手机的开机密码。只在被正式行拘前,用手机给家里人打了一次电话。而后,整个拘留期间,自己的手机、钱包等物品均存放在派出所内。

派出所物品保管清单也显示,2019年4月4日,刘某某的一部手机、一根皮带、一副眼镜、一个钱包、一个卡包交公安机关保管。

不过,存放在派出所的手机和银行卡却在之后出现了异常情况。刘某某称,当年4月8日,儿子曾到看守所看望自己,“问我手机是不是被盗了,有人用我手机给我老婆打了电话”。

刘某某有些不解,但也未多想。直到4月18日,羁押期满,他从派出所拿回手机、钱包等物品后才发现,自己在拘留期间,网银产生了大量并非本人操作的转账记录,损失达几十万元。他的银行卡遭盗刷了!

刘某某介绍,这些操作主要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京东支付等方法绑定银行卡进行的,被盗刷的银行卡涉及多家银行的7张卡,而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实际只绑定了其中两张银行卡。

银行卡内的钱到底是被谁盗刷的?刘某某随即将情况反馈给了警方并报案。

辅警作案

与人合谋盗刷48万余元

2019年4月19日,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同日,三名嫌疑人被抓获。让刘某某难以相信的是,三名嫌疑人中的一人正是其存放物品的派出所的一名辅警。

经警方侦查,辅警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于刘某某被刑拘当日,私自将其存放在派出所涉案人员物品存放柜中的一部手机取出,后续又将其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拿走,并与自己的朋友肖某合谋将刘某某多张银行卡上的资金盗走。

案发时,吴某某33岁,在派出所从事辅警工作已有5年。据其供述,2019年4月4日,刘某某被行政拘留后将私人物品交给了派出所进行保管,他将刘某某手机拿出,来到了肖某家中玩耍。肖某向其表示可以将手机上的钱转出来,吴某某便将手机拿给肖某,又回到派出所把刘某某的钱包也拿出来交给了他。随后,在肖某的操作下,刷走了刘某某银行卡上的钱。2019年4月16日,他将手机、钱包等放回派出所。

来自肖某的供述则称,2019年4月4日凌晨,吴某某来到自己租住的房内玩耍,询问在没有支付宝密码的情况下,有没有办法使用支付宝。当日下午1时许,吴某某再次来到其家中,并拿着一部手机,以及几张银行卡和刘某某的身份证,要自己帮忙注册支付宝账号。

此后,两人通过购买的未实名制的电话卡,以及刘某某的身份证注册了支付宝、微信,并绑定了刘某某的银行卡,通过套现及购买购物卡方式刷取了刘某某卡上的资金。

刘某某2019年4月4日至4月16日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多张银行卡在此期间被消费,共计支出款项48万余元。其中金额较大的来自中信银行和农业银行的两个账户,分别被支出32万余元和10万余元。

赃款分配

辅警购买两部手机,分得4万余元

48万余元具体是如何被盗刷的?又是如何进行分配的?

红星新闻记者在判决文书中看到,吴某某和肖某两人均各自利用刘某某的银行卡在网络进行了购物消费。其中,吴某某曾购买了两部三星手机。肖某则购买了不少化妆用品,其中包括眼影、美甲工具、金饰、香奈儿5号香水等。

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两人购物的平台涉及唯品会、京东、苏宁等多个平台。除了购买物品消费外,还购买了大量购物卡,2019年4月10日到4月15日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在多个平台购买了面值达22万余元的购物卡,并在网上寻找买家,又以20万余元的价格转售。

另外,两人还联系到网上从事套现业务的人员进行套现,盗取刘某某卡中资金。同时,在获取套现资金的同时,两人均未直接将钱转入自己账户,而是通过多个不同的微信账号收取,再转入自己名下。

在资金的分配上,肖某所获金额最大,曾将获得资金用于多笔债务偿还,并用于支付提供收款账号或提供帮助者的好处费。而吴某某则分得近4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同时留意到,一名刘姓的男子为两人的套现盗刷提供了多次帮助,其中在两人绑定刘某某银行卡消费时,银行方面曾来电确认是否为刘某某本人所为,该名男子则在接听电话时谎称自己就是刘某某,正将银行卡绑定到朋友的设备进行使用。

法院判决

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十年二个月

该案于2020年5月一审开庭。检察机关指控,吴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被治安拘留期间,将其存放在派出所涉案人员物品存放柜中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私自拿出派出所,交给肖某用于盗刷刘某某的银行卡。在2019年4月5日到4月14日期间,两人共谋后使用支付宝、京东支付、苏宁易购等平台,通过绑定刘某某的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张银行卡消费、套现共计人民币480549.39元。

检察机关认为,两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同时,为两人提供帮助,冒充刘某某本人的男子刘某隐瞒吴、肖二人犯罪行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了吴某某、肖某的犯罪事实,并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认为,吴某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两人在共同盗窃的犯罪中,系主犯,而该名刘姓男子的行为也同样应当以从犯认定为盗窃犯罪。

最终,吴某某、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刘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以罚金。

不过,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并作出判决,维持对三人的刑罚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吴某某此前所就职的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称,吴某某此前确系派出所辅警,但对于其私拿涉案人员物品盗刷情况以及派出所在物品监管方面是否存在不当的问题,该工作人员未予以回答,随后挂断了电话。

【追问】

1.涉案人员物品应当如何管理?

法律明确:存放柜应24小时视频监控

此案由于吴某某的特殊身份而受到关注,而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应当如何保证涉案人员存放保管物品的安全呢?

事实上,不管是在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于扣押财产均有严格规定。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介绍,在此案中,刘某某所存放在派出所的物品为随身财物。

而对于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应当严格依法规范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调换、损毁或者违反规定处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

在保管上,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民警以外的人员担任随身财物管理人员,负责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的保管、移交、返还等工作。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设置专门用于存放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的存放柜,存放柜应当加有锁具。具备条件的可以配置密码式存放柜或者指纹认证式存放柜。对存放柜应当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除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

张柄尧认为,本案中,手机、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属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应放置在有24小时视频监控的存放柜中,同时加锁,由办案民警以外人员进行管理工作。而辅警吴某某却能轻易拿走刘某某的物品,盗刷资金后再顺利返还派出所,却一直没有被发现。这也暴露出了派出所在管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问题上的不规范。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赵莉芸表示,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有关部门规章对于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的登记、保管、移交、退还有着完善而详尽的规定。除了物品需要由办案以外人员负责、24小时视频监控外。若涉案人员被移送其他机关、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或者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场所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执行场所时,应当将财物一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场所。“要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关键还在于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2.购物平台如何核实用户是否为本人?

回应:主要通过银行卡信息实名认证

在吴某某、肖某盗刷刘某某银行卡资金的过程中,其有大部分资金均是通过网购平台进行购物消费或者购买购物卡进行。那么这些平台是否同样应当加强对用户信息的核实工作呢?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吴肖两人曾购买大量购物卡的苏宁易购平台。在该平台官方网页上,推出有多种实体卡和电子卡形式的购物卡,单张卡片金额100元到1000元不等。据该平台金融客服回应,一般在进行购物卡消费的流程时,需要用户先进行账号注册,再进行银行卡实名认证,之后即可选择相应的礼品购物卡进行下单,接着完成支付,获取卡片或者支付密码。

在此过程中,主要的认证环节为银行卡实名认证,但认证时则主要通过银行卡信息与身份证件进行,并无相关人像比对环节。该金融客服介绍,用户在消费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管好个人信息,如果用户发现有人冒充消费,则最好及时向警方报案。

对此,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信息安全学院吴春旺老师认为,网络购物平台在进行银行卡绑定认证过程中,实际上是可以增加更多的验证途径和手段的,尤其是涉及银行端接口接入环节。另外,日常生活中确会出现身份证、手机、银行卡一并丢失或被盗的情况,而此种情况也无疑会增加财产损失的风险性。当事人可从几个方面加强防范:一是及时到营业厅冻结号码,二是及时将所涉及的银行卡进行挂失。

红星新闻记者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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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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