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获赔154万后,镇政府以多计算面积为由要求返还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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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了,154万余元拆迁补偿款也拿到了,但过去两年,四川资阳的金某一家却深受其扰。

因为,在房屋拆迁后,金某所在的雁江镇政府以房屋合法面积认定有误,补偿款算多了为由,要求他们把多收的补偿款退回去。此后,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到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未被法院受理,再到后来,金某一家收到镇政府核查后集体讨论作出的《关于变更补偿协议并责令返还补偿款决定书》——扣除多计算和不应当计算的房屋面积,“限期”返还搬迁补偿款15万余元。

金某一家对此表示不服,无奈之下选择“民告官”,寄希望于法院判令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变更决定。一审胜诉,因为法院认定镇政府不能行使行政优益权,也不能迳行作出单方变更协议决定,并由此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变更决定。

但事情并未结束,不服一审判决的镇政府又提起上诉,直到今年3月25日,二审法院驳回镇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金某一家人很高兴,他们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金某一家的代理律师刘盛乔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房子拆了

154万补偿款拿到后

却被要求返还15万

在雁江镇燕山村,今年77岁的金某在此生活了数十年,膝下三代,她外曾孙如今都已年满5岁。

时间回到2018年,因城市规划需要,金某一家房屋需要搬迁。在此之前,尽管户籍上儿子伍某是户主,金某和儿媳、两个孙女及外曾孙都登记在统一户名下,但家里原有老屋及迁建的“新房”都登记在金某名下。其中,既有砖混结构,又有砖木结构的老屋面积110.18平方米,“新房”一、二层面积299.92平方米、扩建面积39.74平方米。

2018年12月17日,金某和拆迁实施单位雁江镇政府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认定,金某一家应安置人口6人,房屋总面积521平方米,其中合法面积449.16平方米、无证房屋74.94平方米。根据人均13万元安置费及房屋补偿计算,雁江镇政府应支付金某补偿款154万余元。

房屋拆迁获赔154万后,镇政府以多计算面积为由要求返还15万

房屋拆迁获赔154万后,镇政府以多计算面积为由要求返还15万

↑金某和雁江镇政府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签订当天,金某便与雁江镇政府办理了房屋相关资料交接手续。2019年1月7日,根据雁江镇政府通知,金某又与镇政府办了房屋交接验收。随后的1月13日,镇政府组织人员拆除了金某家的老屋及迁建的“新房”。

房屋被拆一周后,金某家人收到全部拆迁补偿款,一并到账的还有3万元限时搬迁奖励。也就是说,她与雁江镇政府的搬迁补偿协议就此全部履行完毕。但没过多久,镇政府工作人员找到她家,要求她家退还多收到的补偿款。因为镇政府在检查中发现,她家房屋合法面积多算了,补偿款也多给了。

协商无果

镇政府起诉未被受理

又要求“限期”返还

面积多算了,补偿款多給了,雁江镇政府因此要求金某一家返还多收到的15万余元补偿款。然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为此,雁江镇政府选择了诉讼这一途径。2019年7月,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除了希望变更双方补偿安置协议,并判决金某一家返还因不当得利多收取的15万余元补偿款,还提出让一家人支付利息。镇政府诉称,其工作人员在实地调查中,金某一家隐瞒真相,引导工作人员将原承诺拆除复耕并已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房屋,作为旧有老房子进行登记。加之工作人员在录入系统时,将“新房”一、二层总面积全部录入为底层面积,导致“老屋”及“新房”扩建面积自动生成为合法面积。因此,金某一家多收到的15万余元属不当得利。

但雁江区法院认为,双方的补偿安置协议系行政协议,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因此对雁江镇政府的起诉不予受理。此后,雁江镇政府提起上诉,被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

诉讼不被受理,2019年11月7日,雁江镇政府对此进行立案核查。经其调查核实,在签订、履行与金某的补偿安置协议时,镇政府工作人员错误录入多计入补偿房屋面积39.74平方米。此外,由于金某一家指认,镇政府未核实出她家迁建前的旧房属应当拆除房屋,而将其作为合法房屋计入补偿面积110.18平方米。由此,镇政府向金某一家6口多支付了搬迁补偿款15万余元。但核查中,镇政府并未发现工作人员存在与金某一家恶意串通、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

在听证会后,2020年5月25日,雁江镇政府集体讨论后作出《关于变更补偿协议并责令返还补偿款决定书》。第二天,金某儿媳任某收到这一决定书。其中,在扣除多计算的“新房”面积和不应当计算补偿的“旧房”面积后,要求他们在15日内返还15万余元。

房屋拆迁获赔154万后,镇政府以多计算面积为由要求返还15万

房屋拆迁获赔154万后,镇政府以多计算面积为由要求返还15万

房屋拆迁获赔154万后,镇政府以多计算面积为由要求返还15万

↑雁江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变更补偿协议并责令返还补偿款决定书》(部分)。

“民告官”

原本打算退钱了事

因生活受影响而起诉镇政府

“政府内部造成的问题,内部要追责,所以他们想了很多办法。”金某一家的代理人、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盛乔介绍,雁江镇政府曾多次找过金某一家。但据他了解,金某一家主要是老人、小孩在家,年轻人都在广东、成都等地打工。疑因镇政府工作人员一次又一次找上门,家里的老人“生病了”。

无奈之下,金某一家选择“民告官”。“他们是在网上找到我咨询的。”刘盛乔回忆说,他是去年5月代理金某一家诉讼的。而这之前,金某一家原本不想和镇政府打官司,把钱退了了事,但想到家里老人疑因此“生病”,此事对一家人生活造成了影响,一家人才决定起诉镇政府。

刘盛乔在接受金某家人咨询后认为,金某一家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多补偿也是镇政府自身错误造成的。他还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属行政协议,但在行政协议中,政府机关和普通群众签订协议时,政府作为公权机关,群众处于相对被动地位。因此,在行政协议签订后,政府机关不能轻易和单方面改变协议,改变需具备严格的条件,比如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但在金某一家和雁江镇政府的拆迁补偿安置中,并不存在这些情形。

为此,不服雁江镇政府“限期”返还15万余元补偿款的金某一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变更决定。

法院判决:

镇政府不能行使行政优益权

也不能迳行作出单方变更协议决定

雁江镇政府选择了“行政协议”这一较为柔性的行为方式,那么镇政府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与金某签订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的补偿协议呢?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核心在于雁江镇政府是否属于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案涉协议,以及案涉相关情形是否能够引发雁江镇政府非基于行政优益权而单方行使变更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雁江镇政府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未详查真实情况,加之镇政府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多计算合法面积,责任均在雁江镇政府一方,不能归咎于金某一家。而镇政府也没有证据证明金某一家存在欺诈、胁迫或与镇政府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等行为,仅以多支出一部分补偿款就认定雁江镇政府可以基于行政优益权行使单方变更协议权,既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亦对金某一家不公平。此外,雁江镇政府在变更行政协议中,仅责令金某一家返还补偿款,并未对案涉补偿款所对应的房屋提出处理方案,不符合合同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因此,雁江镇政府作出的变更决定于情不符,于理不通。

不能行使行政优益权,又能否赋予雁江镇政府一定程度的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权呢?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规,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一权力,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只有在存在欺诈、胁迫等主要归责于行政相对人,或权利义务存在极度无正当理由的显失公平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这种变更权。在拆迁补偿中,因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与实际补偿金额通常存在一定幅度的偏差,故“极度无正当理由的显失公平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须达到必要的限度。而该案中,涉案金额15万余元不足补偿协议总金额的10%,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也不存在主要归责于金某一家的情形,因此雁江镇政府不能迳行作出单方变更协议决定。

据此,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雁江镇政府基于不可归咎金某一家的原因,及其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仅以多支付了部分补偿款为由决定变更已经履行完毕的行政协议,作出《变更协议决定书》,其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法院遂支持金某一家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雁江镇政府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变更决定。

雁江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一审法院观点。为此,今年3月25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雁江镇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拆迁获赔154万后,镇政府以多计算面积为由要求返还15万

↑二审庭审现场。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二审)判决后,金某一家人很高兴,他们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刘盛乔说,对金某一家来说,此事已基本结束,他们只想在当地平静地生活。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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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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