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社区建设的本质在于互动,居民参与是社区治理的核心。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居民参与是社区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社区建设的根本动力。而社区参与过程是社区成员自主选择权利、机会和能力扩展的过程。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社区志愿服务遭遇困局

  一般来说,居民个体参与是社区参与的主要方式之一。从居民行动来看,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动力不足,陷入可持续性参与困境,探索居民参与激励机制迫在眉睫。组织参与是社区参与的另外一条参与路径。社会组织将原子化居民进行组织化,有效参与社区志愿服务。从社会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来看,由于资源有限,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往往陷入资源争夺战,存在组织冲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缺乏可持续发展机制,社区社会组织持久地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热情不高。

  传统单位自解体后,原先工作在单位、生活在单位的模式转变成为了工作在单位、生活在社区的模式。也就是说,社区志愿服务不仅仅是个人意愿的问题,当内在动力不足时,外在激励就十分重要。在社区志愿服务过程中,传统社区工作方式以动员式、物质刺激式和命令式为主要方法促使社区主体参与。然而,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并非那么简单,相反是很复杂的事情。罗特利斯伯格和迪克森指出:“我们的观点很简单,那就是:人的问题需要人性的解决方案。”但这需要人们付出艰辛的努力。伴随经济社会发展,社区主体需求呈现多元化、个性化特征,但这无疑对政府能力、社区居民委员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要理顺政社关系,予以制度化、法制化保障,释放有广度和深度的治理空间,并以能力训练、技术牵引和项目实施助推社区志愿服务可持续性发展。

  社区志愿机制的再认识

  立足新时代,大量公共资源下沉到社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架构已经完成,引导居民自治、培养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成为当前重点工作内容。

  居民参与志愿服务不仅是个人意愿和利他价值观的问题,更是激励的问题,不能靠命令和权威,做志愿是做公益性事业,是收获快乐的过程。居委会管不了居民的票子和帽子,只能采用激励方式,带动居民参与,做社区公益服务。“人既不是纯粹的利己主义,也不是纯粹的利他主义”,而是托克维克提出的“正确理解自身利益的人”,意指在互惠范围内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他人利益。

  人们在追求自由、自治的同时需要规则、秩序的保障。而居民公约就是软法,其不具备强制力,要实现公约内化,需要切实可行的落地机制。社区运用公益积分兑换机制,坚持正义原则,鼓励人们做公益,所有人都可以做公益,所有人都可以进行公益积分,所有人都可以进行公益兑换,起点平等、公平,这也正是全民公益。公益积分就是这样一件“利器”,激励居民或社团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参与社区治理,真正做到人人公益。同样,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时,获得公益积分,既是对志愿者的认同,也是对志愿者的激励。

  由于历史因素,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社会建设,缺乏各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剥离出来的职能。自街居制转型为社区制以来,社区管理手段依旧主要采用强制性行政方式,居委会成为政府机构的延伸,社区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而非社区居民自治的平台。行政工作模式就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发工作和任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完成工作和任务并接受目标考核和检查,导致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包大揽,缺乏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参与协作互动。现代化治理以居民需求为导向,行政工作模式以命令、惩罚为主,现代社区治理以公益积分兑换激励居民参与。行政工作模式下居民被动参与,属于动员型参与,现代化社区治理是有意愿的居民主动参与,带动更多人参与,属于自主参与。总之,用软法激励人们行动,依托公益积分兑换管理,让一部分有意愿的人参与公益行为,带动所有的人参与公益事业,个体运用积分兑换所需物品或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居民收获快乐,是快乐公益,可以真实体会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幸福,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切切实实落到实处。(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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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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