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形象随便用 侵犯著作权

“哪吒”形象随便用 侵犯著作权

前些年,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取得了惊人的票房业绩,足见其知名度及受大众欢迎的程度。但是如果你以为该卡通形象未经授权就能使用,那可大错特错了,因为这涉嫌侵犯著作权!近期,一家公司因为销售使用上述“哪吒”形象的汽车摆件而坐上了被告席,并且被原告索赔50万元。

本案的原告光线影业公司是《哪吒之魔童降世》中“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经原告查明,被告卫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授权,在电商平台开店销售使用上述“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对此,被告卫洲公司辩称自己只是销售商,没有主观侵权的意图,得知可能侵权后已立即下架涉案产品;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供应商为艾橙商行。涉案产品销售额小,原告诉请的赔偿50万元缺乏依据,且“哪吒”属于中国传统文化形象,不应被垄断。

在广州白云法院的主持下,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角马知识产权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卡通形象是作者的智慧与心血的结晶,其专用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都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哪吒”形象随便用 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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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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