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歌手》《歌手》被侵权 关于著作权中适当引用的裁决分析

《我是歌手》《歌手》被侵权 关于著作权中适当引用的裁决分析

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规定了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属于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为“适当引用”仍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虑如下因素: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创作新作品时必须要引用到别人的作品,才有可能构成“适当引用”,而完整引用整个作品不构成“适当引用”。


案件一案号

(2020)湘01民终3970号

案情概述

湖南台知名节目《歌手》2019年2月22日第7期的片尾署名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品,该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独家享有。而广州世娱公司从2019年2月24日开始,通过其经营的“华语音乐盛典在线”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歌手》2019年2月22日第7期的音乐在线播放服务。

经查广州世娱公司播放的涉案作品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主张其享有权利的电视作品内容相同,为相同作品。

快乐阳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世娱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华语音乐盛典在线”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

判决要点

关于广州世娱公司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二)项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这种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以创作新作品,说明新观点。但这种引用他人作品,对于使用人自己的作品创作而言,是必须的;若不引用,新作中的某些问题就难以说清。世娱公司在其经营的“华语音乐盛典在线”微信公众号中直接向公众提供整首音乐作品的行为,明显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案件二案号

(2019)京73民终1768号

案情概述

综艺节目《我是歌手》片尾署名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品,该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独家享有。涉案曲目系该节目的组成部分,视频内容为歌手韩红演唱《回到拉萨》,演唱过程中还展示了钢琴、吉他、贝斯、鼓、萨克斯等乐器,歌曲间奏时两位藏族法师吹奏铜钦,歌曲后半段也多次出现两位法师与韩红同在舞台上的画面。

北京十三月公司运营的“新乐府”微信公众号于2017年3月27日发布了题为《玩物这些乐器演奏给添了大彩!》的文章一篇,介绍了《我是歌手》综艺节目中出现的各种乐器在节目中发挥的独特作用,在“说到《我是歌手》中令人耳朵一亮的乐器演奏,小编首先想到的是第三季节目中,韩红演唱的《回到拉萨》”这段文字后,插入时长5分34秒的视频,内容与涉案曲目一致,用户可在涉案公众号页面完整观看涉案曲目内容。原告快乐阳光公司遂将被告十三月公司诉至法庭。

本案一审支持了被告十三月公司合理使用的抗辩。二审推翻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判决要点

涉案文章使用涉案曲目的目的是为了说明铜钦这一乐器是如何成为《回到拉萨》曲目“点睛之笔”的,使用量的合理性应当控制在这一曲目的范围内,且不应对该曲目产生市场替代的后果。乐器铜钦出现在《回到拉萨》曲目的间奏中不超过10秒,为说明铜钦起到的作用,引用的视频可以适当长于10秒的时间,但涉案文章却引用了《回到拉萨》曲目的完整内容,远远超过合理范围。

涉案曲目的使用也缺乏创造性使用的特性。涉案文章的主题既然确立为分析和评论铜钦对曲目的作用,文章应当围绕这一主题,通过恰当方式来论证和推动作者的这一思路。而本案中,涉案铜钦的文字介绍共约200字,直接分析和评论铜钦对节目作用的仅有文章中“庄严肃穆的号声堪称整首歌曲的点睛之笔”一句,其他均为铜钦乐器本身的介绍,文章关于铜钦如何对节目产生作用的内容和被引用的内容之间的比例难谓适当。

同时,因为涉案文章完整使用了涉案曲目,当然使用了该曲目作者投入创作性最集中和最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也必然对涉案作品产生市场替代的情况,进而影响快乐阳光公司对涉案曲目的潜在市场收益。因此,法院认定十三月公司以适当引用作为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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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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