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热议:二创内容是否侵权需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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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13日(昨日)举行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中,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议题引发了无数网友的关注和热议。此前爱奇艺CEO龚宇认为:二创内容是把未经授权的内容和自己的内容结合起来的“软盗版”。此番言论一出,网友们便就“二创内容是否侵权”争论不休,也把讨论的关注点从二创转移到了同人、cosplay、鬼畜恶搞等亚文化圈层。


正在热议:二创内容是否侵权需视情况而定

(图源@微博科技)

目前,在热搜#二创内容属于侵权吗#话题的主持人@微博科技原博评论区中,大量表达支持二创内容的用户已牢牢锁定前排,并获得了更多网友的点赞评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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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用户认为:本身很多的原创作品是没有热度的,无人问津,而二创作品能间接带动原创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带动了原作品的流量,也带来了更多的盈利。“二创难道不是变相安利吗?这也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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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部分网友认定二创作品属于侵权。仅从目前抖音、快手、B站上流行的二创短视频上来说,二次创作作品往往是单纯取材于原作品,加以简单的剪辑、配音,目的在于获取流量盈利,属于复制与抄袭,是基于源内容的伪创作。他们认为:只有得到授权许可使用的二创才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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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角马知识产权认为,“只有通过原作品授权的才可以进行二创”这个说法存在纰漏,因为新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学习、研究、欣赏或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如果二创作者在某段影评、作评中合理引用了原作品,那么“必须经过授权”的说法就站不住脚。


但是对于《著作权法》中的“适当引用”存在争论空间,有人认为短视频的三分钟时常相对于一部电影的一两个小时微不足道,属于适当引用;但也有人认为短视频的即使引用了几十秒就不适当。并且新《著作权法》第十条另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角马对这里的“改编权”理解为“二创”,如此一说,他人的二创行为便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利,这就又陷入了矛盾。


因此,二创内容是否侵权需要视情况而定,既要满足创新,也要保护版权,不能一刀切,也不能矫枉过正。


角马之前以“谷阿莫一案”为例,讨论过拼接式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角马知识产权认为,像拼接式电影解说类的短视频二创作品,引用了电影最精彩部分的剧情画面,凝聚了电影的精髓,并有可能泄露电影核心画面、剧情,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因此此类拼接式二创短视频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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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某些混剪类、影评类短视频中,二创作者并未单纯的大量引用原视频,而是加入了自己的观点、影评等旁白,发表自己对影片拍摄、剧情、人物塑造、演员表演等元素的褒贬评价,融入了自己的独创性内容,则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认定,不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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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二创作品衍生的同人、cosplay、恶搞鬼畜等亚文化议题中,目前有一部分IP版权允许二创,因为在某些跨文化圈层中的二创能给原创作品本身带来更多流量与关注度,其中也有部分IP方还想法设法的吸引UGC、PUGC二创。在此类情况下,二创作者需要注意获得原创作品的授权,并尽量少用于商业盈利行为,更重要的是不能抹黑、恶意篡改原作品。


角马知识产权认为:在过去,我国公众的版权意识并不高,各种盗版电影、小说、软件满天飞,在互联网时代,大众的版权意识有显著提升,随着移动互联网与我国文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繁荣壮大,版权法律必将更为充实与完善。在此次的二次创作议题上,角马鼓励UGC发挥创意,站在巨人肩膀上继续创作,也要注意适当引用的问题,在作品中注重增加自己独创性的内容,不能靠抹黑原作品来踩一捧一。当然,引用完了也要记得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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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标签:内容   著作权法   独创性   创作者   议题   影评   知识产权   流量   剧情   版权   情况   网友   更多   作品   电影   科技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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