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操作画面与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裁定

网络游戏操作画面与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裁定

根据“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鼓励优秀传统文化产品和影视剧、游戏等数字文化产品‘走出去’”,我国近年来在网络游戏与游戏直播产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日渐扩大。从网络游戏,到电竞、直播、短视频、周边文创等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我国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网络游戏玩家操作画面及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讨论也日渐增多。


首先,网络游戏玩家的操作画面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要取决于玩家在足够的游戏操作空间下,是否存在独创行为。游戏开发者为游戏提供足够的自由操作空间是前提,且游戏玩家基于此前提下进行了独立的创作行为,这种情况下的游戏操作画面才受著作权保护。


角马知识产权认为,由于网络游戏本身以及玩家操作的情况复杂性,网络游戏玩家的操作画面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在某些竞技类游戏或者是角色扮演游戏中,无论是游戏画面的场景、人物形象和人物的各种姿势,亦或是故事情节、人物形象、场景画面等构成素材,都是由游戏开发者预设的。玩家的操作画面只是开发者预设画面的激活和显示,玩家并无创作行为,玩家的贡献主要在于实现游戏画面的预设可能性,他的绝大部分操作均是基于实用性与效率性考虑,而非出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目的,展示的是游戏策略和游戏熟练程度的高低,其玩游戏的过程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难以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从而构成新的作品。此种情境属于网络游戏有个性的操作空间但玩家无创作行为,其操作画面的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者。


而例如热门沙盒游戏《我的世界》,这款游戏本身就是开放世界模式,具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玩法千变万化,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思想利用游戏内道具自由发挥自己的独创性表达,这种情形下操作画面属于演绎作品,版权归属于玩家享有。玩家在操作这类游戏过程中,不仅是纯粹的竞技性行为,还可以适当利用网络游戏中的工具和操作平台,创作一些新的游戏故事情节,可以认为玩家是在现有游戏作品基础之上所作出的演绎性创作。在美国司法判决中已有判例支持这一观点,如Micro Star v.Formgen Inc.一案中,游戏开发者鼓励玩家为Duke Nukem 3D创作新的过关级别,玩家可利用开发者游戏的既有素材创作出新的作品,法院据此认定该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版权应当属于玩家所有。


在另一些互动性极强的非竞技类游戏中,开发者为玩家提供了充裕的操作空间,玩家可以利用游戏素材进行自由创作,甚至还可以通过第三方软件导入素材进行独立创作,此时玩家操作画面能够成为独立的作品类型。开发者为玩家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且玩家有非常个性化的创作行为,此种情境下玩家操作画面构成独立的作品,属于视听作品,著作权应当属于玩家所有。


大型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由玩家操作画面、主播解说、现场表演、与观众互动以及声效音响共同组成的视听作品,其中玩家操作画面属于最重要的构成部分,故大型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可属于演绎作品范畴。而网络直播平台在使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时,为避免侵权行为,应遵循“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需要征得演绎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并首先要取得游戏开发者的直播许可。角马知识产权提醒:即使网络平台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对抗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主张,无论网络平台是否享有著作权,直播行为属于侵害游戏开发者著作权的结果成立。


(文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蒋华胜的采访问答)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冯晓青:《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期。

Micro Star v.Formgen Inc.,154 F.3d 1107,1113(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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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6

标签:著作权   画面   操作   网络游戏   著作权法   独创性   开发者   知识产权   素材   独立   玩家   作品   科技   空间   网络   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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