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摸金校尉”著作权之争:游戏转换性使用需增加创造性内容

“鬼吹灯摸金校尉”著作权之争:游戏转换性使用需增加创造性内容


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游戏关卡中的概括或缩写的文字描述,是对小说内容的直接引用,没有增加创造性内容,此时不考虑引用目的和数量,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案号

(2017)沪73民终32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概述

小说《鬼吹灯》和《鬼吹灯Ⅱ》的作者为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2006年4月,玄霆公司与张牧野签署协议书,张牧野将《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独家授予玄霆公司。2014年11月18日,天下九九公司与易科成志公司签订《鬼吹灯摸金校尉系列独家授权协议》。

2015年3月1日,天下九九公司向易科成志公司出具《授权书》,确认授权易科成志公司开发、运营、推广和销售《鬼吹灯摸金校尉》同名系列手机游戏和周边。2015年5月6日,易科成志公司与萌游科技公司签订《单机手游联合发行协议》。

2016年1月20日,涉案游戏正式上线运营,在360手机助手等应用商店等平台都可以下载涉案游戏,萌游科技公司在其注册的腾讯微信公众号“鬼吹灯之九幽将军手游版”上也提供涉案游戏的下载链接服务。同年12月,涉案游戏停止运营。

游戏中“胡八一”等角色系《鬼吹灯》系列小说中的人物;“摸金符”等为《鬼吹灯》系列小说中的道具;“精绝古城”等游戏地名亦在《鬼吹灯》系列小说中出现过;涉案游戏每一节关卡前均有一段文字描述,这些文字描述系对《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照抄、概括,或缩写。玄霆公司认为乐触无限公司、萌游科技公司、易科成志公司侵害著作权、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玄霆公司损失共23万元。玄霆公司、乐触无限公司、萌游科技公司、易科成志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部分维持了原判,变更第四项判决为赔偿原告玄霆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游戏关卡前的文字描述内容大量抄袭《鬼吹灯》系列小说,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复制。

一审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内容于其游戏中,用于商业性经营活动,使上述文字内容处于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的状态,侵害了玄霆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并且,涉案游戏并不构成对《鬼吹灯》系列小说的改编作品。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宣传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

在本案中,涉案游戏关卡前的文字描述是对《鬼吹灯》系列小说内容的直接引用,即使存在概括和缩写,也没有增加创造性内容,无论引用这些文字的目的以及数量,均是使游戏玩家可以在涉案游戏中阅读到《鬼吹灯》系列小说的文字内容,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部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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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2

标签:摸金校尉   著作权   内容   不正当竞争   游戏   关卡   原告   缩写   创造性   被告   文字描述   法院   系列   作品   科技   小说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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