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版权归谁?

当甲方委托乙方(且乙方可能不止一家)创作文艺作品的时候,该作品的版权属于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作品版权究竟是一个整体,还是可以分割的?近期,正好京剧《杜鹃山》改编同名歌剧的版权归属案有了二审判决,这就为我们回答了这些问题。同时,该案例也再次提醒了广大原创作者要重视签订合同,唯有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

作品的版权归属历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像舞台剧这种涉及导演、剧本、演员、作曲、灯光、舞美等多方协作的大型创作,往往需要经过一番抽丝剥茧才能分析清楚。

近期,由京剧《杜鹃山》改编同名歌剧引发的版权归属案终于有了二审判决,其中的一些知识点具有一定的普法价值,值得角马知识产权和大家分享。

来龙去脉

自2015年12月起,著名歌剧演员韩延文与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歌舞剧院)就共同创作歌剧《杜鹃山》开始了长期的沟通,韩延文对该作品提供了指导和咨询意见。在创作过程中,歌剧的乐谱创作和剧本创作,由北京歌舞剧院分别委托案外人郑某和胡某负责并且都与之签订了合作协议,北京歌舞剧院通过与胡某和郑某签订合同,取得《杜鹃山》歌剧的版权。

歌剧首演后,韩延文发现北京歌舞剧院在各类宣传材料中仅将她列为艺术指导和主演,并未承认她与该公司共同享有该歌剧的版权。于是,韩延文起诉北京歌舞剧院,主张自己与该公司共同享有《杜鹃山》歌剧的版权及其中音乐作品的版权。

一审法院对韩延文的两大主张不予支持,她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韩延文提交的证据,她曾与北京歌舞剧院达成关于共同享有歌剧版权的共同委托人内部约定,在该公司取得该歌剧的版权后,她也有权依此内部约定与该公司共同享有该版权。据此,法院认定韩延文与北京歌舞剧院共同享有《杜鹃山》歌剧的版权。至于歌剧中的乐谱即音乐作品的版权,法院认定其属于案外人郑某,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韩延文的创意和指导构成对音乐作品的创作行为,故不支持她的主张。

角马观点

角马知识产权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版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版权属于受托人。”既然北京歌舞剧院通过与郑某和胡某签订合同获得该歌剧的整体版权,那么韩延文作为共同委托人且有内部约定在先,自然也应享有该歌剧的版权。

此外,本案一个有趣的知识点在于让人们明白版权既可以共同享有,有时也可以经过分割后单独享有。

首先,歌剧整体存在单独的版权。《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歌剧是集体创作的,可视为各部分作者的合作作品,他们共同享有歌剧的版权,所以案外人郑某和胡某是受委托共同创作了该歌剧,他们作为作者,共同享有整部歌剧的版权。

其次,由于该歌剧的音乐作品与文字作品可单独提取出来使用,所以创作乐谱的郑某单独享有音乐作品的版权,创作剧本的胡某单独享有文字作品的版权。因此,由于韩延文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参与了乐谱创作,故法院不支持其享有音乐作品的版权是正确的。

总之,为避免上述这类纠纷,我们建议创作人员在项目启动伊始就与投资方、主办方等各方面签订合同,详细约定版权中各项权利的归属。法律注重证据,所以创作人员应该逐渐养成日常保存证据的习惯,尽量全面地保留聊天记录、工作记录、媒体报道等各种证据,做到有备无患。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版权归谁?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6-09

标签:作品   著作权法   乐谱   歌剧   剧院   北京   歌舞   外人   剧本   音乐作品   证据   知识产权   法院   版权   作者   科技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