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圣”聂卫平深陷肖像权纠纷

聂卫平作为一代棋圣,时至今日在民间仍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前两年还有培训机构冒用他的名义授课而被告上法庭。除了下棋,聂卫平另一嗜好就是抽烟喝酒。于是,就有酒业公司打他的主意,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而这件肖像权诉讼于近日有了新的进展。

不同于一般的肖像权之争的是,本案有一个比较有趣的争议点,即拥有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证书的卡通肖像是否可以在未经肖像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用于商业营利?通俗地说,就是有版权登记证书是否就不会侵犯肖像权?

事情要从2019年说起,当时聂卫平发现品王公司和棋王公司生产销售的酒商品上使用的卡通漫画形象跟自己很相似,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遂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品王公司和棋王公司未经聂卫平许可,在其销售的商品和运营的网站上使用带有聂卫平肖像的图片,构成对聂卫平肖像权的侵犯,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

棋王公司和品王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四中院。他们认为,棋王公司拥有被诉侵权卡通漫画形象的版权,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该卡通漫画形象的原型是棋王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顾某某,与聂卫平形象相差较大,不会在相关公众中引发混淆。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以他人肖像为基础创作的作品,即便获得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无权使用其肖像。棋王公司和品王公司将被诉侵权卡通漫画形象用于酒商品,并将之命名为“棋王”,主要面向棋类赛事爱好者,而聂卫平在围棋界内享有盛誉,这就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聂卫平与涉案商品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基于此,棋王公司和品王公司对于被诉侵权卡通漫画形象的使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聂卫平的形象,构成侵权。

角马知识产权认为,根据他人形象创作的卡通漫画形象,应当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该版权的行使不能与其他权利相冲突,只要卡通漫画反映的是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该卡通漫画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受肖像权保护。企业使用卡通形象,一般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以为避免诉讼,应尽可能事先获得肖像权人授权。

“棋圣”聂卫平深陷肖像权纠纷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26

标签:棋圣   肖像权   酒商   棋王   王公   肖像   北京   被告   纠纷   卡通漫画   作品版权   证书   版权   卡通   形象   科技   公司   聂卫平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