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损失3700万!税务筹划有多重要?


导读
:中国人说“纳税光荣”,不过大部分人都只是嘴上说说,内心很是拒绝这份荣誉。西方人说“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但是总有很多人不信这份邪,在挑战税收的道路上前赴后继。

一夜损失3700万!税务筹划有多重要?


01

不懂税务筹划有多惨


税务机关就像是江湖上的名门正派,家大业大,号令天下。


今天给大家展示的这个真实案例就属于这类让人哭笑不得,但又忍不住暗挑大拇哥的情形。高净值人士小琬是某高税负国家的居民纳税人。20X1年小琬踩了狗屎运,疯赚了一笔,约合人民币8000万,小琬想着自己工作这么辛苦,拿到这笔钱后就打算提前退休。


由于身处高税负国家,会计师帮小琬算了一下,当年小琬大概需要上缴个人所得税3200万,综合税率40%。虽然完税后收入依然可观,但是想到3000多万要白白的交给国家,小琬觉得浑身都疼。在朋友的介绍下,小琬找到了某知名税务筹划师,帮她出谋划策。


在税务筹划师的策划下,一个完美的计划出炉了!



第一步:小琬找到某著名境外银行,要求银行给其私人贷款20亿元,贷款利率12%, 贷款期限从20X1年9月1日至20X2年的1月1日,共计利息8067万。

双方商定,20X1年12月31日,小琬支付银行利息8000万,20X2年1月1日,小琬偿还银行本息共20亿67万。


第二步:银行贷款批准当天,小琬就将这20亿元存入同一家银行或者其分行,购买该银行专为小琬设计的理财产品,年息11%,期限从20X1年9月1日至20X2年1月1日。双方商定,小琬在20X2年1月1日一次性取得本息20亿7394万。


第三步:20X1年12月31日,银行借给小琬8000万过桥贷款,用于偿还其银行利息。该笔过桥贷款在20X2年1月1日一次性归还,同时支付利息2.6万。


第四步:小琬在20X1年12月31日移出该高税负国家,移到某免税国或者低税率国家。


第五步:20X2年1月1日,小琬和银行对冲账户,小琬实际最后支付银行675.6万。下面就是见证奇迹的时刻!!!



按照税法,个人征税实行收付实现制。简单来说,就是钱拿到手后再征税,应拿未拿的不征。同样的,钱要等实际支付后再抵扣,应付未付的不能抵扣。小琬在20X1年12月31日,支付银行利息8000万,该银行利息正好抵消掉她于当年赚得的8000万,小琬当年应纳税金为零!!!


20X2年因为小琬已经移出该高税负国家,变身非居民纳税人,所以境外银行支付给她的利息收入7394万不在该国纳税,而由某免税国或者低税国征收。我们来看看小琬到底省了多少钱?虽然小琬支付给银行675.6万元,但是通过这个安排她省下了税钱3200万。也就是说,她净省下了2524.4万元!!!


那么这个案子最后的结果是咋样?


最后的结果是:小琬20X1年上缴税金3200万,同时净支付给银行675.6万。


What???


偷鸡不成蚀把米!!!是税务筹划师搞错了吗?并不是!!!是小琬太迷糊,她提早了一天,于20X1年12月30日就移出了该高税负国家。就因为这一天,老母鸡变鸭。结果就变成了,她在12月31日支付的8000万属于在她成为非居民纳税人期间的支出而不予扣除。真是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


数据显示,全球GDP的10%被隐藏在离岸避税天堂中。自1980年以来,亿万富翁支付的税款减少79%!


现实生活中,通过搭建海外架构达到税收最优化是国际税务中最常见的避税技巧,无论你是大小企业主,还是税务从业人员,只要从事国际业务,都值得了解一下。


今天借助这个避税技巧的演示,我们给大家延伸一下,中国“走出去”企业如何搭建全球合法、有效的多层投资框架?以此获得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财总俱乐部参考曾参与过的多家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国成功“走出去”民企和国企的海外投资架构的实际案例,依据相关税收协定和海外国别税制,结合中国最新的相关税收优惠规定,提出下面操作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搭建全球投资架构:需考量的主要税务因素


“走出去”企业在设计其全球投资结构(层级)时,税务需要主要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有:双边税收协定、境外税收抵免、受控外国公司规定、资本弱化、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等方面。


税收协定方面,通常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给予优惠的预提税税率,如协定优惠税率通常为0~7%,而没有协定的预提税税率为10%~25%。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协定优惠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即“受益所有人”的限制条件。比如,要求享受协定的公司的参股比例(如20%以上),持股的时间(如12月以上),还要要有实质性业务,不能只是注册一个壳公司,以防止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等等。


在受控外国公司规定(CFC rule)方面,我国相关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企业或者由我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我国税务机关可对此利润视同分配,并予以征税。


“走出去”企业还要考虑相关国家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方面的规定,防范由此所产生的税务风险。反避税方面,企业需关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多边公约和共同申报准则(CRS)。
一些激进的全球投资框架设计和相关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税收征管、反避税调查及纳税调整。


与此同时,“走出去”企业在设计和搭建全球投资架构时,需要考虑的非税务因素主要包括行业准入、主体的法律形式、外汇管制及汇兑风险、设立及随后管理成本、融资渠道、知识产权的保护、劳动法规及劳动争议解决等。一般来说,“走出去”企业集团比较理想的全球投资架构,应兼顾税负较低且符合商业运作的需求,即在全球的实际税负较低,同时保障在全球各地业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二、顶层投资地:选择避税地或低税国


在一个全球实际有效税负较低的投资框架中,顶层机构通常选择设立在避税地或低税地,这些避税地或避税地具有一些共同特点:社会稳定,没有税或税负较低,注册公司非常方便,维护成本很小,有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没有外汇管制,有严格的商业及银行保密制度,有方便的中介服务等。“走出去”企业选择顶层机构注册地,在看中避税地或低税地独具优势的同时,还需要关注相关的税务因素。

一如开曼群岛,开曼群岛没有直接税收;注册离岸公司手续非常简单,不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前期资本;公司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没有税收,除非这些股份与房地产投资有关;公司董事和高管充分享受隐私权保护等。再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实行属地征税,即行使单一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利润才征税,利得税税率为16.5%;不对股息和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只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4.95%的预提所得税;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没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和资本弱化规则,税收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与1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与中国内地签有税收安排;无外汇管制,对外来投资者将股息和资金调回无限制等。

实际操作中,中国“走出去”的民营企业,以及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大多选择在开曼群岛或BVI注册,将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绝大多数“走出去”的央企和国企,选择在香港注册,将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也有一些中国“走出去”企业选择新加坡作为最顶层或第二层投资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国家对纯粹的避税地出台了强有力的反避税监管和限制措施,特别是在近些年来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加强(如BEPS),对像开曼,BVI等传统的纯粹避税地给与了空前的压力。开曼等避税地也开始等制定了“经济实质法”(Economic Substance Law),要求在它们那里注册的公司需要具有与相关经营活动相符的“经济实质”,并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如果不能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就可能面临处罚,甚至被注销。

开曼群岛新颁布的经济实质法对于只从事“纯粹控股”业务的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要求远低于从事其它“相关活动”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和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知识产权业务等),其只要求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测试(reduced economic substance test)的两项条件:1)该公司确认其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2018年修订)》的所有申报要求;并且(2)该公司具有“足够的(adequate)”人力资源和岛上注册场所以满足持有和管理股份的需要。换言之,在开曼设立“纯粹控股公司”目前还必要通过雇佣专职人员或增添专门办公场所来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要求。但是若在开曼的公司还从事了其它“相关活动”,则必须要在当地雇人、租办公室等以适用更高的经济实质要求。目前开曼等避税地的相关政策还在继续更新和细化,提醒中国“走出去”企业要密切关注并采取对应措施。


三、中间层投资地:选择协定多、条件优的国家


“走出去”企业在设计中间控股公司架构(第三层~第四层)时,一般选择税制比较规范透明(不是明显的低税国),税收协定较多、协定优惠税率较低且对受益人限制较少的国家,同时要关注该国有关控股公司经营的实体化规定、最低财税申报要求和披露制度、公司设立和日常遵从维护成本、中介服务水平和成本等。


根据以往的经验,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和瑞士常被选定为中间层的投资国,企业看中的就是这些国家规范的市场环境和较优惠的税收待遇。一如荷兰为例,作为欧盟成员国,荷兰可得益于各种欧盟指令;与100多个国家、地区签有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可以帮助企业减免各项预提税和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可就未来的税收待遇以预约申请的形式,从当地税务机关得到确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9%,相对于其他欧盟国家是较低的,且实行联合报税制度,相关联的企业可以盈亏互抵;对从荷兰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预提税;享受相应的参股所得免税制度,即符合条件的荷兰投资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股利、利息、资本利得可享受免税优惠。再如比利时,同样是欧盟成员国,其也可得益于各种欧盟指令;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有双边税收协定,企业可享有优惠的协定税率;比利时的投资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股利、利息、资本利得享有免税优惠待遇。


比利时还有其独特的税收优惠制度,如专利盒的相关税收扣减制度,企业自主研发活动越多,企业税负越低;又如虚拟利息抵扣制度,比利时居民和非居民企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可扣除一项基于股东权益(净资产)计算出的虚拟利息,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此外,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具有欧洲陆运和空运的比较优势,容易满足企业运营上的实体化要求;而瑞士和爱尔兰在金融方面有特殊的税收优惠。鉴于上述税收因素和商业因素的比较优势,大多数中国“走出去”企业选择上述国家作为中间层投资国。

一夜损失3700万!税务筹划有多重要?


四、底层投资地:对应实际业务所在国


“走出去”企业在选择底层投资国时(第四层~第五层),大部分选择有实质业务运作或项目所在的国家。在中国新的五层间接抵免税收规定下,随着“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业务的拓展和多元化,企业可以考虑增加多个并行的多层投资架构,特别是将性质不同的行业、业务,分别以不同的层级进行分割,并行开展,这样既可以享受上述多层投资框架的税收优惠,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散和隔离税务风险和相关的商务风险。


中国投资公司:可设在海南自贸港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随后财政部与国家税总又出台了相关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于在海南自贸区设立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对其境外投资所得也参照的欧盟“参与免税”的通行做法,即境外所得汇回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实质上是改变了以往中国内地对境外所得的征税原则和方法,即从属人原则的抵免法,改为了属地原则的免税法,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


为了不使海南自贸区成为世界新的避税地或中国内地的避税“洼地”,国家特别规定了产业导向和实体化的要求:如企业不仅要注册在海南自贸区,还要有实质经营业务且属于鼓励类产业(如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或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实体化主要是要符合对生产经营、主营收入、人员、账务和财产等方面的全面管理和实际控制的具体指标要求。对于境外投资所得免税也有限定条件:对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要超过20%;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目前在海南自贸港获得境外所得有四种方式;1)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 2)境外投资新设企业3)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在注意满足上述限定条件下,中国“走出去”企业可以考虑将中国的对境外投资的母公司设立在海南自贸区,以便享受中国最优的税收优惠待遇。


以上就是税务筹划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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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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