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限制外部链接,抖音选择了《反垄断法》?

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在本案中,抖音选择了《反垄断法》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

腾讯限制外部链接,抖音选择了《反垄断法》?

图源视觉中国

反垄断信息释放,大背景与十年前不同

奇虎360与腾讯的3Q大战曾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在2021年腾讯又一次面临反垄断诉讼。实际上,在3Q大战之后就很少用《反垄断法》解决互联网领域的竞争问题了,原因在于互联网普及后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如何界定没有明确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功能开始显现。

据《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9年中国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其中立案调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只有15件,作出行政处罚的仅有4件。从这份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反垄断案件立案数量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案案件更是少。

但是情况好转于2020年末2021年初出现的几个反垄断大事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年末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12月24日阿里巴巴因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先声药业因垄断原料药被罚超1亿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都体现了国家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决心及加强规制的导向。

腾讯限制外部链接,抖音选择了《反垄断法》?

该文件指出,品牌屏蔽、“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流量限制等都可能成为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

事实上,限制外链的争议一直存在

“外部链接”指的是微信链接以外的所有链接,当微信判定外部链接违规后就会对这些链接进行限制处理,即不再提供可以在微信内直接打开的服务。

腾讯也并不是第一次限制外链,微信在近些年来发布《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对第三方违规导流链接的处理公示》等多个涉及外部链接的相关规范,对诱导用户分享、点击、点赞、助力、拉新等违规的外部链接进行处理。

早在2014年快的打车曾就打车红包无法在微信分享发布声明,呼吁腾讯“让市场竞争回归公平,把选择权交给用户”。2018年今日头条也曾斥腾讯不正当竞争,称封禁并污名化旗下产品。2019年微信被个人用户以无法向好友分享淘宝、抖音等链接提起反垄断诉讼。抖音还曾就腾讯专门拦截、屏蔽、限制抖音在微信、QQ平台的分享与播放起诉腾讯不正当竞争,但是结果仍处于未知状态。

“限制外链”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来规制?


不正当竞争还是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垄断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从根本上来看,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根本在于竞争过多与竞争不足的基础,不正当竞争则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兜揽生产经营业务,垄断是为了排斥竞争。垄断通常是大规模企业才有能力垄断,从主体来看,微信、QQ作为月活用户分别超过12亿和6亿的国民级社交通讯产品,腾讯当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设施,存在垄断可能性。

限制外链,《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存在竞合?

其实关于限制外链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所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竞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经营者恶意实施上述行为时才会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市场竞争没有足够证据很难简单界定“恶意”与否,也不能仅凭封禁外链的行为推定“恶意”,况且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于“恶意”的认定也较为严格,经营者以保护用户隐私、注重用户体验等进行合理解释,被认定为“恶意”的可能性较小。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些行为,并未在垄断行为的认定中设定“恶意”要件,或许也不需要考虑腾讯限制外链的行为是否一视同仁,但是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仍未完全明确,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体制是以行政执法为主导,并辅之以有限的司法救济模式,比较特殊的一点在于如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常规的行政罚款、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最高法曾在3Q大战的判决中强调,“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

总的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侧重于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抖音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新选择不仅体现了互联网飞速发展下的不得不面对的社交垄断问题,也迎合了国家对于平台垄断行为的打击。

一方面是QQ、微信依托的社交链是核心竞争力,出于正当经营权利与保护用户安全、保障用户体验的理由,一方面是社交垄断限制用户的正当需求,打破平台间的互联网壁垒才能促进良性竞争。虽然互联网的发展早与十年前不同,但《反垄断法》存在的意义是相通的,法院不仅需要考虑对垄断行为的认定,还应充分考虑用户权利与体验、企业公平正当竞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促进互联网发展等多方面因素之间的平衡。(编辑: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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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标签:腾讯   反垄断法   链接   不正当竞争   市场竞争   生产经营   经营者   社交   案件   恶意   地位   竞争   用户   市场   平台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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