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获得贷款后转贷款属违反犯罪行为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获得贷款后转贷款属违反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构成特征如下: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一)直接客体: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

如果在说明贷款用途和去向时造假,未将贷款用于申报时提出的用途,已经构成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至于以高额利息借贷,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因此也属于违法行为。


(二)客观表现: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高利转贷的实质是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判断行为性质,只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对于“数额较大”的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九、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

高利转贷罪的主体为“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具有信贷资格,并已取得信贷资金的自然人或单位,被称为借款人。借款人不当处置贷款所得的违法行为之一,即为高利转贷罪。


(四)主观要件:故意犯罪,以牟利为目的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需要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一种情况是,一些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直接投入使用,导致资金暂时闲置。但贷款后无论是否使用,归还前都会按时间产生利息,因此资金闲置会导致不必要的利息损失。为了弥补这部分损失,部分企业就会将这些闲置资金借贷给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

高利转贷罪:获得贷款后转贷款属违反犯罪行为

虽然这些企业贷款时的目的并不是以利息谋利,但是此后擅自借贷并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高利转贷罪。

(编辑丨陈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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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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