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174天后死亡,法院为何驳回死亡赔偿金的诉求?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罗女士(35岁)怀孕后即到县康复医院产检,怀孕期间县康复医院先后为其提供彩超检查4次、尿液检查2次、唐氏筛选、血液检查、21/18/13三体综合征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各1次等检查。后其在县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婴王某,因出生后体弱在该院住院15天。四个半月后,王某突发感冒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第2天转至市妇保院,经该院诊断:王某患有重症肺炎、呼吸衰竭、抽搐、先天愚型、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住院治疗两周后出院,回到家中病情又突发变化,于当日在县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从出生到死亡共存活174天。

罗女士夫妇认为,县康复医院未尽到应有的注意和告知义务,侵害了父母的知情选择权,导致缺陷儿王某出生,起诉县康复医院按70%的比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万余元。

新生儿174天后死亡,法院为何驳回死亡赔偿金的诉求?丨医法汇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医方存在1、未按规定填写《母子健康手册》。2、在孕妇符合筛查为阳性情况下,未按规定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并告知其在2周内至上级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3、建议告知责任中存在不足。唐筛结果出来后,医方没有解释并再次书面建议并告知孕妇可行进一步检查予以确认。鉴于唐氏筛查及以后的进一步检查属建议项目,做不做由孕妇决定,本次鉴定意见为:康复医院对孕妇提供产前超声影像检查筛查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40%-50%。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没有书面建议或告知的过错行为造成两原告未对胎儿是否健康进行确诊,未及时终止妊娠,导致缺陷儿的错误出生,医院应赔偿缺陷儿额外增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尸体冷冻费、鉴定费用以及孕妇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孕期及哺乳期的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以赔偿45%为宜,判决医院赔偿7万余元。患方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与医院的过错没有因果关系,予以驳回。

患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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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全面推行知情选择,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优化健康服务,提高妇幼健康水平,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是健康中国战略的基本要求。健康中国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加强对孕产妇妊娠风险的评估与管理。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包括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妊娠风险管理和产后风险评估四个部分。本案中的医疗机构在孕妇(35岁)符合筛查为阳性情况下,未按规定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并告知其在2周内至上级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由于35周岁以上孕妇发生胎儿先天性缺陷、畸形的情况要远高于35周岁以下孕妇,且先天性愚型胎儿合并先天性心脏病的比例约有50%。唐氏筛查属产前诊断的措施,唐氏筛查为普通筛查,检出率一般为50%-75%,是建议项目,35周岁以上孕妇唐筛低风险,可建议告知其进行遗传咨询并通过介入性产前诊断即通过绒毛、羊水、脐血等胎儿取材进一步确认,对怀疑先天性心脏病胎儿建议其行超声心动图检查进一步确认。根据唐氏筛查报告的建议和解释,因孕妇缺乏医学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医方应进行解释并再次书面建议并告知孕妇可行进一步检查予以确认,但是本案中医方并没有对孕妇进行书面建议或告知,因此被法院认定医方存在对35岁以上孕妇之胎儿先天性缺陷、畸形的风险未引起高度重视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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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的责任不同于其他医疗纠纷责任:一是新生儿的缺陷不是医院造成的,而是先天存在的,即使医院尽到了合理的检查与告知义务也无法改变胎儿先天缺陷这一事实;二是缺陷胎儿的出生不是其父母的主观意愿,而是基于对医院的信任而产生的本来可能避免的后果。损害事实并不是指缺陷儿“缺陷”这一事实,而是指因医院过错造成其非期待出生,该“出生”给缺陷儿父母带来的一系列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因此不当出生医疗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医疗机构在产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体现在高度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两个方面。本案即是因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患儿父母的健康生育选择权,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了相应的的赔偿责任。

产前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于孕妇和胎儿的监护及早预防和发现并发症,减少其不良影响,孕期应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这是保证孕妇胎儿健康必不可少的手段。三胎政策的放开,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类似本案的医疗机构对高龄孕妇产前检查及相关记录不规范,对孕产妇妊娠风险的评估与管流于形式的情况发生。作为医疗机构一定要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规范做好产前检查工作,特别要重视三胎政策下高龄孕妇的产前检查工作,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胎儿父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避免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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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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