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热点问题,如果您曾经被抓拍罚款过,那么相信您一定对充满恶意的电子眼深恶痛绝。
事情经过如下:
近日央视报道,针对很多地方滥设电子抓拍装置的行为,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表示,对电子眼在什么路段应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以及设置使用的规范标准和程序等问题,缺乏立法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由此导致以罚代管、罚款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不断显现。
因此,韩代表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置规范,清理整顿以罚款为目的设立的电子摄像、抓拍装置,这一建议提出后,得到了无数网友的支持。
诚然,我们应为韩代表的仗义执言而感动,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出意外,“电子眼”被骂翻了天。
作为原本承担了交管安全重要功能的电子眼如今被批判成这个样子,实在令人感慨,究竟是什么让大众对原本承担了“查清交通事实,还原事故真相”责任的电子眼如此深恶痛绝?
一、设立电子眼的权限应当归谁?
很多车主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一段相距不远的道路区间内设置了多个电子眼抓拍测速,且限速标准差别很大,这种“大起大落”是非常让人窝火的,且紧急刹车本身就很不安全。
可以说,很多电子眼的设置本身就是有问题的,甚至道路设计本身就有问题(例如多急弯、多起伏、多汇入),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规行车并不完全是司机的锅,但罚款却实实在在地割了司机的肉。
而有关部门该罚的罚了,该宣传的也宣传了后,可能内心还在犯嘀咕:为什么这段路老有人违章,这帮家伙,开车也不注意点。
1987年,监控摄像技术正式进入中国;
1995年至2000年,国家交管部门小规模将监控摄像头应用于各大主干道路;
2004年,国家开始强调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重要性;
2006年以后,监控摄像头开始在国内大规模普及。
经过20年的发展,现在的电子眼技术先进了太多, 天网系统的建立使得国家设立的电子眼在拍摄频率、范围等方面都有提升,尤其是像素上,更是能达到高清拍摄的效果,只要车辆违章,就逃不过被处罚的结局。
然而,一套有利于交管秩序维护的技术系统却被多数司机所厌恶,只有一个原因:这项技术或多或少已经跟随背后的人一起变味了,成为了心术不正之人滥用职权敛财的工具。
这么一套关系到公众安全与隐私的设备安装、操控技术,按理说有权投资安装、使用这个设备的只能是政府部门。但据媒体披露,以往各地电子眼安装外包的现象却屡屡出现,而近年来,在高速路段故意抓拍不礼让行人罚款的电子眼是最为驾驶员所痛恨的。
早在2006年,广东审计就发现省内有个别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28 个「电子眼」项目,违反了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这是一次可怕的执法外包。
2006 年,东莞石碣镇跟企业合作,让企业投资安装电子眼,用监测闯红灯和超速得到的罚款作为回报。由于企业投资存在逐利目的,为获得更多钱财,这些企业在完全不必要、不应该设立电子眼的地方(例如坡道)设置电子眼,专抓超速、转弯,获利颇丰。
讽刺的是,这件事当时甚至还被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先进案例推广,引发舆论大哗。广东省公安厅后回应称,针对社会资金投资电子眼问题已与当地政府协调,要求当地政府限期回购,理清产权,由社会资本投资的电子眼全部归属政府。
在某些人的默许甚至推动下,电子眼如今并不全是惩治违章的工具,很多时候反而是鼓励违法的帮凶。
二、小小的电子眼,其设置与管理背后却近乎于无法可依?
简单查阅了相应法律法规后,我惊讶地发现:有关安装电子道路监测设备权属的法律法规少得可怜。
以“电子”“道路”“监测”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仅有一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与一份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在2010年对代表议案的审议报告,其内容多提及“要利用好电子眼监测”“依法使用电子眼”等字句,并未提到“电子眼应该由谁来装”、“如果电子眼设置过多过杂该怎么办”。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眼一类的公路管理监测仪应当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看到这里,您是不是感觉电子眼的配备安装还是有法可依的?别高兴得太早,因为这部《办法》制定的时间是1987年,且没有规定违反后的惩罚措施。
而实务中,大多数地区确为政府部门进行设置,但确实存在个别地区将计量设备的配备权违法外包的现象。
一类大规模普及的执法监测设备,居然连找一部明确规定配备主体的法律都困难,这岂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又一个漏洞?
因此,我们应当认为,电子眼带来的热度曝出了一个问题:
当执法主体有法律制约,但执法者的技术来源却没有足够规则限制时,如上述问题所说,当安装电子眼的公权力外包给企业时,民众是根本一无所知的,连基本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都不具备。
三、面对以恶意罚款为目的的电子眼,我们有何应对措施?
站在宏观法律角度,我的答案是:没办法应对。
电子眼罚款背后反映出的,正是以交管部门为代表的执法部门存在的“以罚代管”现象,但最令人担忧的,并不是公权力被滥用、错用,而是另有其他。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你我都很清楚:为人所执掌的权力总有被滥用的隐患,既然此类现象注定无法杜绝,那就只能紧跟监督,及时控制后果并止损。
监督与申诉的途径有没有?当然有,行政复议。
然而,此时利用规则与监督规则实施的其实是同一批人,而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往往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当事人的复议成本相当高,即便此路可行,也非常不利于当事人维权。
你出差去外地,被电子眼拍照罚了,你会为了几百元钱不断前往事发地复议吗?
我想大多数人都不会,无他,时间成本太高。这不是一个人或一类群体造成的问题,而是国家法治发展到特定阶段所必须面临的综合性治理问题。
因此,面对此类现象,正如新京报在文章评论中所说:
对电子眼在什么路段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等问题的制度化规范仍需研究,也有必要让电子眼设置本身接受社会监督,对其进行“体检”,对不合理的电子抓拍装置该取消就取消。
说到底,电子眼的设置,目的应是维护交通秩序,而非罚款;电子眼的执法数据,应成为科学规划调整道路状况的参考,而不应只是成为追缴罚单的凭证。只有这样,电子眼的设置才能不“偏离”应有目的与初衷。
三十年了,该继续了。
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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