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乘坐网约车跳车后发文控告司机,网友戏称:新型碰瓷

怪事年年有,今年格外多,继长沙货拉拉案后不到半年,网约车又出事了。

6月12日下午16时许,高女士从杭州市富阳区云栖桃花源打了一辆首汽约车去万达广场,途中高女士突然跳车;

6月19日15时57分,首汽约车作出回应,称该事件系司乘沟通不畅引起乘客误解所致;

6月20日,高女士通过微博再次发声明称,自己打开车门后,车内已有提示音司机却仍未停车,且首汽约车的情况说明与事实有五点不符合;

6月21日,杭州富阳区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处置组将调查处置情况公布。

然而,自证清白总是很难的,再加上调查花费了时间,回复得太晚,所以首汽约车被微博女拳捶爆了,而高女士被力挺。

杭州女子乘坐网约车跳车后发文控告司机,网友戏称:新型碰瓷

当然,力挺的理由十分牵强,看得我一脸懵逼,这都哪跟哪啊

杭州女子乘坐网约车跳车后发文控告司机,网友戏称:新型碰瓷

甚至有网友说,”希望女孩都带刀“

这起事件背后,涉及到了以下法律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来一一讨论这些问题。

一、录音录像是否可能被篡改?如果存在此情形,首汽约车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然而,官方调查结果清清楚楚显示,第一次报警是司机打的,第二次报警是高女士报的,银湖派出所正常出警,现场调取音频资料并带回留在现场的司机进行询问调查。

我们来看下时间线:

2021年6月12日16时08分,首汽约车平台注册司机张师傅接到订单,行驶到第二个路口时,由于司机系本地人,熟悉路线,故选择当天上午刚开通的较近路线行驶,导航提示偏航,乘客高女士提醒司机,司机表示没开错,继续行驶,高女士恐慌;

数秒后,当车辆行驶至银湖街道金桥北路延伸段200米处时,高女士从行进车辆的后排开门下车倒地受伤。司机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停车报警,此时是2021年6月12日16时22分43秒;

3秒后,即16时22分46秒,又接到女乘客高女士报警。

那么我们的问题是,在平台录音录像资料被警方获取之前,司机与平台是否有能力篡改、删除、毁灭这份证据呢?

为了推理严谨,笔者特地在地图上搜索到了事发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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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红圈部分为事发地附近

可以看到,从银湖派出所跑到事发地并不远,警察5分钟左右就可以赶到。

并且官方调查结果中有提到,警方到场后第一时间搜索周边监控,同时向首汽平台提取音视频材料,材料的内容从接单涵盖至事发路段,中途未出现任何丢失、跨越片段。

也就是说,平台的音频在事发后得到了最大限度保护,是一份有头有尾的电子证据资料。

退一万步想,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司机扔下高女士去篡改音视频证据的可能性不大,而平台在事发突然的情况下远程遥控删除音视频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然而,高女士的声明却并非如此,她强调司机是觉得跑不了才停下的,且并未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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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趣的问题:究竟是谁在捏造事实呢?

当然,我们不能不考虑,也许是因为剧烈的疼痛让高女士丧失了正常的判断力,但是,法律 国也不是随便就允许人信口开河的。

《民法典》第1000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事主体包括什么?自然人,法人。也就是说,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高女士的声明不实,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形,司机与平台都可就名誉权纠纷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那么有人会问,司机如果是清白的,能起诉要求高女士赔偿因捏造事实、诽谤产生的损害赔偿吗?

未必。高女士跳车伤到自己,司机张师傅本身没有任何财产损失,因此在实务中是无法请求财产赔偿的,而精神损害赔偿相比起来,极难实现。

根据《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中,看似争执激烈,实则三败俱伤,一个跳车伤筋动骨,一个社死被批评教育以后难以揽活,平台自身遭遇突如其来的网暴压力与公关危机,结局惨淡异常。

二、乘客跳车,司机是否担责?

官方调查结果证实了首汽约车声明的实质性内容没有问题,那么有人好奇,乘客自己跳车,司机要不要担责呢?

关于这一点,网上争执也很多。

支持派认为,司机未尽到充分提醒的义务,更何况官方调查也说了是司乘沟通不畅导致的悲剧,因此乘客跳车,司机应该背锅;

而反对派则认为,从官方披露的调查结果来看,路程中并非如高女士所说那样夸张,更何况司机抄近道也是为了乘客着想,乘客不认路,难道还不认方向吗?更何况跳车原本就是极端危险的做法,如果司法机关支持了司机赔偿,那么以后又会催生一个新的打车碰瓷路径。

虽然存在不同角度的解读,但是高女士跳车的原因是公认的清晰:因为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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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法律上对此类事情是怎么规定的?

支持派的观点是否有依据呢?

我国《民法典》确定在81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同时,司机张师傅的行为也确实违反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37条第2项规定:网约车司机应根据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

当然,作为地方性法律规范,该条例更多是作为管理性规范而适用的,只是规定了不能这么做,但没写一旦发生了该如何惩罚。

想必道路经验丰富的人看到这里都很清楚:在开车问题上,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

导航导不到的地方实在太多了,生活中的路况远比规定复杂,司机抄近路赶时间的情况太过普遍,根本无法禁绝,日常执法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谁要是真碰上了,那确实倒霉。

然而,有趣的是,反对派的观点也有法律支撑。

《民法典》第823条对客运伤亡的责任认定情况作了例外补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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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法律依据,那谁来担责呢?

很显然,看官方的态度,司机不担责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万一赔偿过多,对网约车行业造成的打击也是非常沉重的。

可是这样一来,就会面临一个很尴尬的情况,司机、乘客与平台之间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平台信誉受到重大打击、司机无法拉客养家糊口、乘客一遇到风吹草动就心惊肉跳。

拜托,这是大白天,就打个车而已,如果说是为了避免安全隐患,那男司机说句话就变成了搭讪女乘客,拿一下水杯岂不被误以为要性骚扰袭胸?这么想,真的很没意思。

尽管不想承认,但笔者本着工作多年的经验推测,虽然眼下平台表示愿意垫付高女士的医药费,但未来极有可能是司机因未能尽职履行告知义务,照常赔偿高女士的损失,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和解,最终结案,网约车行业再度内部整顿。

三、写在最后

聊完了法律的问题,笔者想聊聊个人情感,虽然工作中身为一名律师需要保持理性,但站在个人情感上,我其实更同情司机。

有人可能会说我冷血,不顾及伤者实情,然而我其实一直都想问广大担惊受怕的女性同胞一句话:

我理解你们为了安全,也明白你们害怕,但是,是谁让这么多女性不约而同地觉得,跳车不会有危险的?

时速60公里的汽车惯性之大,足以将人整个甩出去,高速运转的车轮可能会将人卷入车底,直接碾碎。为了一种臆想中的危险,饮鸩止渴真的好吗?

我之所以同情司机,是因为他只不过在做着一件与往常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的事情:在一个天朗气清的下午接单拉客,可能只是为了节省时间,节省油耗甚至就为了换个五星好评,抄近道打算快点送乘客到达目的地,结果一个不留神,乘客开门就跳下去了,自己忙不迭地报警,事后被人骂得狗血淋头。

杭州女子乘坐网约车跳车后发文控告司机,网友戏称:新型碰瓷

明明没说几句话,突然就成了一个搭讪女乘客的色狼

我相信那一刻,乘客高女士的痛苦非比寻常,但司机的脑子里也是一片空白,等送乘客到达医院后,估计他心里只有一句话:

这个月的活白拉了。

最后,为避免个别读者不依不饶,笔者在此提出两项针对网约车女性安全保护的解决方案:

1、以后平台男女分流,男司机接男乘客,平台注册不到1/10的女司机去接女乘客,物以稀为贵,女司机多拿钱,女乘客更安全,大家互利共赢;

2、保险公司专门针对胆小的女乘客出一套危机跳车险,再专门为司机配一套承运跳车赔付险,扩大业务范围,吸纳出局的网约车司机进入当业务员,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3、以后,等乘客一上车,司机及时播报如下内容:“亲爱的乘客您好,欢迎乘坐本次出租,为保障您的人身安全,本次出租全程录音录像,空中配有歼10一架,为您实时巡航,请您注意配合,谢谢合作。”

我是朱斌律师,一名心态依旧年轻的深圳执业律师,喜欢唠点法律磕儿,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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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9

标签:银湖   司机   民法典   承运人   名誉权   戏称   杭州   发文   伤亡   名誉   旅客   乘客   证据   女士   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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