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张居正变法之税法改革的成效(上)

张居正,他的一生传奇而极富影响,他历经嘉靖、隆庆、万历三朝,于隆庆六年(1572年)受遗诏辅佐年幼明神宗朱翊钧,升任内阁首辅。

张居正在当国十年期间,他雷厉风行地革除弊政,推行万历新政,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推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

当时正处在明王朝晚期,社会千疮百孔,张居正立志变法革新,中兴大明,在张居正的当政期间,首先变革的也是其认为最重要的便是税法改革,其所实施的变法政策得到了有力的贯彻。

“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

其原因究竟何在?他的税法改革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和成效,值得我们一探究竟。

一、万历初期社会发展现状

1.社会发展现状

明朝到了明中叶,即正德嘉靖时期,开始由盛而衰,由稳定开始慢慢地走向全面动乱。在当时内政腐败,外患频繁,土地兼并十分严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张居正在面临上述问题,立志改革,为了振兴大明王朝,开始变法,俗称“万历新政”。

2.税法改革背景

明朝中叶之后,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吏治腐败,宗藩繁衍,导致了当时地方政府黄册失效,以至于地方赋税不均,税源枯竭。

万历前的税法实施是较为混乱的,尤其是正税中的农业税,在当时的大明王朝,田赋是农业税中最大的财政来源,但在当时已经乱到了影响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地步。

明中后期,随着农民负担的加重,赋役不均现象日益严重,就连当时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整齐划一的里甲制度也慢慢的趋于瓦解。

而直接导致税收混乱、赋税不均的原因就是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集中于私人的规模越来越大。

当时的宗藩繁衍十分夸张,大明上下上千藩王,地主豪强争先恐后的兼并土地,藩王皇亲利用特权侵占土地,使得当时朝廷几乎无法掌握地方的税收。

张居正清晰的知道,国家要复兴,再不改变税收现状,国家机器将无法运转,可见解决税收问题是当时万历新政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税法改革已经是势不可挡。

二、张居正税法改革思想、具体措施

1.改革思想

张居正认为“不究乎性命,不可以言学;道不兼乎经济,不可以利用。”

张居正的税法改革思想,第一个就是确认收拾的主要对象,他把豪强地主和贪官污吏作为为税法的改革主要对象;

第二,其不断通过国家政令来简化原来的征收方法和征收程序,全面推行一条鞭法;第三,利用法制监督。

张居正认为法的执行要靠各级官员,于是他对官吏的行政效率十分重视,并推行考成法来考核激励官员。他针对当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现象,大规模裁汰冗官。他选择法制监督作为税法执行的保障,使税法改革行之有效。

2.具体措施

张居正认为赋役的负担面扩大,能相对地减少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缓和由兼并造成的矛盾,增加税收。

为此,张居正先是一方面清查土地,追缴欠赋税,在当时制定编制《清丈条例》,他通过刑律监督清丈工作,以保证清丈的顺利进行,开始大规模的重新丈量全国土地、清查漏税的田产,查出大量的隐田隐户,实施“一条鞭法”

张居正把地方各级徭役赋税统一规划编排,改革征收标准、征收方式,“量地计丁”。定期的实施复丈,各地均按照实际情况复丈,江南地区农业经济发达,耕地利用率高,田亩面积计量细致,所以复丈也是格外的认真。

在万历六年(1578年),张居正下令清丈包括贵族功勋、皇亲国戚的庄田和军屯在内的全国土地,开始限制当时的诸王豪绅对税收权掌控,为了确保田赋征收,实行“役归于地”。

这样就导致了当时张居正遭到官僚大地主的反对、各种诋毁,但张居正推行清丈的态度非常坚决,而且利用法律的手段惩罚阻碍者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张居正将追欠和免赋互相结合,改革税制,实行新的“一条鞭法”,同时在全国各地清理土地的溢额、脱漏、诡借和清查丁,以严肃法纪来培养税源。

当时的追缴从隆庆元年(1567)起算,在隆庆四年以前的积欠追缴七成,在这以后的积欠全部追缴。

他十分重视商业对农业生产和富国富民的作用。在实施新政中他对商业的税收政策是十分宽容的,他的这种思想是非常符合和适应时代发展的,对发展资本主义萌芽是有利的,其实行工商互相促进发展的政策,确保财政收入,缓和阶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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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标签:税法   田赋   赋役   大明   赋税   不均   新政   万历   成效   税收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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