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却辩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如何认定?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张某在某地小有名气,后被提拔到另外一地当领导,在迎来送往之际,张某常常喝醉。

都说酒能乱性,此话一点都不假。张某在吃吃喝喝、吹吹捧捧中渐渐迷失了自我。他交结的人中间,有的是真正的朋友,但更多的人不怀好意,接近他都有着自己的目的。

其中有一个李某,多次宴请他,只说有事请其帮忙,但就是不说什么事。每次请张某吃饭喝酒唱歌,全是清


一色的一条龙服务。

某次酒足饭饱之后,李某带来一个清纯的女孩,看惯了浓妆艳抹的庸俗女子,张某自然对这个略带青涩的女孩有这几分好感。但张某自然对这方面很谨慎,怕沾染上未成年人,因此要求查看女孩的身份证。女孩拿出了一个身份证,原来女孩已经19岁了,张某看了,没发觉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便借机和这个女孩发生了关系。

但后来因为这件事,张某被查处了。原因是有人举报他强奸幼女。张某觉得自己只是生活作风问题,根本不承认自己强奸幼女的事实。

后来,办案人员拿出那个女孩的户籍资料,张某才如梦方醒。原来,那个女孩确实只有13岁多一点,而张某查验的身份证也是真的,但身份证的主人却是女孩的姐姐。

而那个李某,正是这起事件的策划者。其原因竟然是张某的到来让某些人觉得挡了财路,必欲除之而后快。

张某因为不知道女孩未满14周岁,所以不构成强奸罪。但这件事情却把张某在某地的其他事情给牵了出来,张某最终没有逃脱牢狱之灾。

张某的失误之处在于:行为不检点,交友不慎。如果没有这件事,张某也许会平步青云。但因为自己的放纵,张某身败名裂。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遵纪守法是根本,违法乱纪早迟会玩完。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奸淫幼女案件,虽然不能简单地用是否明知为幼女作为出入罪的依据。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依然是办理此类案件的主旋律。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与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幼女年纪尚小,辨认和控制能力有限。幼女自己对自己性权利所作的处分行为无效,同时这也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另外,为了应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以不知道是幼女为由,来逃避刑罚。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在该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和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明知”并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对于和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要结合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如果明知构成犯罪,反之者无罪。


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判断嫌疑人是否明知哪?这个是一个主观性的东西,需要结合一些客观的证据进行分析。

比如受害人与嫌疑人的聊天记录中,受害人明确提到自己的年龄或自己上小学几年级等,这些都是常识性的东西,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推断出幼女的实际年龄。

另外幼女的衣着打扮及外貌也是进行判断的一个重要特征!比如幼女被着书包、身高多高、身体发育程度、说话状态等!

最后也要结合案发的具体环境、有无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当然,有的时候,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的支持下,被告人又多次供述不一致,可以采用测谎仪的办法,进行辅助侦查。

通过以上客观证据进行判断,嫌疑人应该是明知的,也应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关于该罪,是否需要明知,法律规定进行了几次修改。从2003年1月要求一般都需要明知,到2003年8月该规定的暂时停止使用,再到2013年该规定的废止。

然后2013年10月最高院跟几个部门联合出具的针对不同情形而规定的意见!


修改的目的,还是为了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犯罪。同时,也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努力做到罪刑相适应。

具体规定无论怎么样,都是指引我们不要犯罪,而不是抱着侥幸心理犯罪后,进行狡辩。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不要为了一时之快,而抱有侥幸心里侵犯幼女的性权利!不然的话,等待你的将是刑法的严惩!





深圳的民警朋友告诉我,根据2021年的最新法律出台,无论是否知道是幼女,还是幼女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按照强奸幼女罪判刑。男女发生关系,如果涉及到以下7种情况也是犯法的,建议了解为妙。

我有一个朋友,是深圳派出所的民警,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


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


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


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


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


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


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J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




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20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


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


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


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14周岁,这才明白。


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14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


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 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还是不知道是幼女,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的第236条内容:


强J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


奸Y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虽然不知道是幼女,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


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


男女发生关系,如果涉及以下7种情况也是犯法的,建议了解为妙。


1、我一个女同事王晓月,由于心情不好,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心情低落的语言和图片。


有一天上班,公司来了一辆警车,几个民警找到晓月,在会议室谈论一会儿,等他们出来了,看到晓月眼睛红红的,似乎刚刚哭过。


第二天听办公室一个女同事说,晓月由于迷上网恋,被骗3万元人民币,而且还和对方发生关系了。




晓月和老公关系不是很好,尤其是在生了孩子以后,夫妻关系越来越冷淡了,后来老公去另外一个城市上班了,两地分居,这种关系维持了4年多,这期间经常吵架,在孩子6岁的时候,最终离婚了。


由于晓月经常在朋友圈发布一些心情低落的信息,有一些朋友在朋友圈动态劝导她,给她点赞鼓舞。


有一天晚上,一个陌生男人向阿伟申请添加好友,她由于心情不好,就同意了。


她在公司外一个人租房,下班之后,为了消磨无聊的时光,和网友阿伟经常聊天谈心。


刚刚聊天这是打发时间,随着时间的发展,他们越来越深,晓月心情不好的时候,阿伟经常劝导她。


去年晓月过生日,提前把这个消息告诉阿伟了,阿伟答应见面给她过生日。


到了生日这一天,阿伟订好生日蛋糕,订好饭店,点菜都是晓月喜欢吃的。




他们喝了一些红酒,晓月在吃饭期间抱怨生活太苦了,阿伟表现得很心疼晓月,阿伟告诉晓月他是单身状态,提出和晓月交朋友,并且答应取她做老婆。




晓月的心软了,吃完饭带阿伟到了她的出租屋,随后就发生了关系。


晓月感觉爱情来了,迷上阿伟了,就这样他们经常在出租屋约会,并且协商什么时间结婚。


有一次晓月在上班的时候,突然接到阿伟的电话,告诉她,继续一笔钱,是1万元,他哥哥出车祸了,是救命钱,并且答应她,过几天就给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她马上转1万给他了。


到了第二天,阿伟又打电话,告诉晓月,再借2万元,晓月有的担心,没有答应,但是阿伟写好欠条,拍照片发给晓月,承诺过几天就还给她,晓月才答应借给他。


晓月这笔钱计划给她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对她很重要。


当阿伟拿到3万元之后,再也没有主动联系晓月了,刚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干脆把晓月拉黑了,这个时候,晓月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晓月也没有办法,报警求助警察帮忙,警方经过半个月的时间,抓到阿伟了,幸运的是把3万元钱也拿回来了,经过警方调查,这个阿伟是已婚人士,经常在网上骗取女孩的钱。



经过这件事,对晓月很可怕的经历,本来以为找到真爱了,结果是一场骗局。


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到了最后,才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经常看到新闻,在酒吧门口,有的女孩喝醉不省人事,被个别男人盯上,把她带到宾馆。


在她们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关 系,这种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其发生关 系的,触犯法律。



使用暴 力、胁 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 行为的,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jian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


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


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


两个人被一起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拘留的处罚。


派出所打电话给他老婆,他老婆接到电话后很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



他也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


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异性男女之间涉 及卖 yin和piao 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


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


卖 yin和piao 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 piao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男女为了吸D,经常约会,触犯法律。


一男一女在出宾馆内吸D,两人被“强戒”。




11月1日晚上大约22:00左右,洛阳市公安局的老城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宾馆例行检查,核查租房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还要查看宾馆的消防、治安等这些情况。


当派出所的民警排查到黄梅路的某个宾馆时,就发现该宾馆一个房间内的人员很可疑,两个人居住,但是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信息。


民警找到宾馆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根据民警介绍,当时敲开门的时候,屋子里有两个人,一男和一女,看着表情有点反常。当时就觉得他们两人的情况很可疑,于是就对这个房间进行例行检查。


不到2分钟,其中一个民警在床头的一个柜子里面,发现了一个小包冰D,还有吸D使用的冰壶、锡纸等这些吸D工具,然后房间内的张某(女)、刘某(男)2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根据这2人的供述,当民警检查他们房间的时候,而他们才吸食完D品,而剩下的这一小半包冰D就是他们吸食剩下的。


他们也是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吸D的时候认识的,男女相互有好感,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经常约会,其中这个男人已经结婚了,而这个女人由于吸D,老公和她离婚了。


每一次约会,他们轮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然后吸食D品。


目前,刘某、朱某已经被警方强制戒D,刘某的爱人也和他协议离婚了。


5、与军人的配偶发生关系。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且还是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某某的老婆在老家教育孩子,而且还要照顾老人,老公却在外娶“妻”生子。


看到一则新闻,广西省北海市的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这种案件是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重婚案。


周某某,北海市人,在1994年和同乡的温柔女子结婚,生育有一个儿子。


结婚以后,周某某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8年。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周某某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了,因为妻子比较持家,变老了。


在工作中,遇见了贵州一个年轻的女子,为了避人耳目,为了和该女子长相厮守厮守,他在公司申请提前退休,公司同意了,也就办理了提前退休。




然后告诉爱人妻子,想到广东去发展,也是为了挣更多的钱。爱人不知道真相,也就欣然同意了。


周某某也就和该女子来到广东,然后就明目张胆地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了,在这三年以内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并且把一儿一女送到附近的幼儿园读书。


周的爱人对丈夫这种长期不想回家的态度,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了解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周某某在广东还有一个家庭,然后把周某某给有关部门告发,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该事件,出差到广东把周某某抓获归案。




8月28日,海城区检察院审查该事件,认为周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她人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258条,构成重婚罪,决定批准逮捕周某某。


7、民警朋友也碰到过这种事情。


一个女人带着孩子入住宾馆,然后来了一个男人,这个男人没有登记。




被举报行为异常,民警到宾馆检查,经过审问,发现是拐 卖儿童的,受到法律制裁。假如宾馆知道,没有举报,也是会触犯法律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拐卖儿童数量、产生严重后果等的不良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这7种情况是犯法的,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写到最后。


1、和幼女发生关系,无论是否知道是幼女,还是幼女是自愿的,一律按照强奸幼女罪判刑。


2、男女发生关系,如果涉及到以上7种情况也是犯法的。


3、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到了最后,才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4、现代化的社会,思想自由开放,舆论宽容,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


以上是我的分享,感谢阅读,感谢关注!


你怎么看?欢迎留言。


图片来自网络。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女孩愿意不愿意,都按强奸幼女罪论处。假如女人是成年人,你就可以强奸她吗?强奸成年人也按强奸罪论处,你不知道吗?奸淫幼女辩称不知道她是幼女,如果你知道她是幼女就不会强奸她吗?你的心灵已经扭曲,你的目的不管是否处女都不会放过她的。你的辩称有意义吗?那你怎不问问女孩,你多大了?是幼女吗?简直就是笑话。辩称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脱奸淫幼女的罪责,以减轻量刑,还没有听说过知道女孩是幼女就放弃强奸的。现在的强奸犯罪分子中,有一大部分真正目的就是针对幼女,屡见报端。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绝对予与严惩,无论如何辩解,法律是公正的,奸淫幼女者更要加重论处。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女性,尤其是幼女,她们的心智还不成熟







,对自己的保护能力有限,往往被哄骗上当受骗,其后果是严重的。给她们幼小的心灵造成无法抹去的阴影,伤痛,全社会都要关心女孩的成长。




我国刑法规定:幼女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不管幼女是否同意 ,与其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处。那么,在案发后,辨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其实你已知道对方是幼女,只是公检法如何认定的问题,证据:一你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你肯定不会认。二你同幼女交往的时间线认定,以证据证实,你认和不认等同。三发生性关系和时间前后类推。当然,公安机关还会从多方面调查取证,来查明证实你是明知,上述三点只其中的一些具体点。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30

标签:幼女   强奸罪   目的   奸淫   罚金   晓月   有期徒刑   配偶   刑法   民警   派出所   被告   身份证   案件   宾馆   关系   女孩   法律   财经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