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冤假错案中如何追究法官的责任?


宋代冤假错案中如何追究法官的责任?

“无罪推定论”和“疑罪从无”原则不只今天才有,其实早在宋代就有了这样的司法理念,只不过并没有被元明清继承罢了。



话说冤假错案不只今天才有,历朝历代也是屡见不鲜。我们今天就来聊一桩发生在宋代的错案。

南宋孝宗年间,一份自边关发往朝廷的军事密函在路上被人私自拆封,还被塞进一封匿名信。朝野震怒,下令彻查。后获悉是池州递卒(送军事信函的士兵)汪青所为。时宋朝正与金国两军对峙,汪青触犯军纪,事关军国,自然是后果严重,判个斩首是少不了的。不料几年后,“他卒事觉”,原来是别的递卒干的,朝廷始知汪青是冤枉的。可冤案已经铸成,除了进行补救别无他法。宋朝做法跟今天司法赔偿差不太多。补救分为两部分进行,首先是给予国家赔偿,“孝宗下诏给青家衣粮十五年”,也就是由政府赡养汪青的妻小十五年。其次就是追究当事法官的责任。

宋代冤假错案中如何追究法官的责任?

在宋代,法官错判被称为“失出人罪”,故意错判被称为“失入人罪”。宋人的司法理念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换成今天的说法就是“疑罪从无”。体现在法官责任追究上,宋代司法对法官“失出人罪”惩罚很轻,几乎没啥惩罚。对“失入认罪”惩罚很重。法官可能会被刺配千里之外坐牢,还有可能将“含冤者所受罪罚还论法官”,也就是朝廷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招也是够毒辣的!

刚才谈到的汪青案件,当年的主审法官是池州太守找粹中,说起此人您可能未曾听过,但您一定知道他的事迹。此人便是岳飞平反案主审,曾一雪岳飞之冤。他主政池州之时也是郡政修举,实惠百姓,可见是一名好官。

他对汪青当属于误判,是“失入人罪”。但是即便是好官在宋代也是要问责的,此案后赵粹中被落职撤官,案件其他相关官员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

宋代冤假错案中如何追究法官的责任?

结语

培根曾言“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比多个不合法的行为危害更大。不合法的行为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污染了水源”。往事已矣,前事之鉴,后事之师!重要的还是要完善司法制度程序,尽量减少冤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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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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