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供下列事实,证明与单位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劳动者可以出据下列证据,认定与企业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表。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
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建议劳动者牢记这些解决办法,必要时,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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