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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