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和朋友吃饭,返回宿舍途中死亡,一二审均认为工伤,公司申诉

公司聘用员工后,要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这“五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因为住房公积金不是法定的,所以好多公司不给员工缴纳;一些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竟然也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下班和朋友吃饭,返回宿舍途中死亡,一二审均认为工伤,公司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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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出了事故,比较容易认定工伤,但在公司外面呢?认定起来就比较麻烦,为此最高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还是作了一些对员工有利的司法解释,但不应该过于扩大解释的范围。

我们还是看一个实际的案例。

案件事实:

2015年12月1日,山东省某公司员工王某下班后,接到朋友电话要一起吃饭,就没在公司用餐,和朋友吃完饭后,朋友骑电动车送王某回公司宿舍,因为王某平时都住公司宿舍,这样能省一笔租金嘛。

哪知道快到公司的时候,和一辆汽车相撞,导致王某从后座摔下来头着地死亡,经交警事故认定,王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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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3日,王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补正后,2018年7月31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理由就一条:不是上下班途中。

一审法院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某所受伤害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通过审理查明,即使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20时,王某自外出就餐至返回单位宿舍时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共计1小时18分,对于外出就餐来说,时间应为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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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虽然设有食堂,但并非免费,亦未强制员工在单位内就餐,王某外出就餐应当属于正常就餐,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

王某下班后外出就餐,在返回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往返于工作地与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王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且所受伤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一审据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的认定事实和理由与一审法院认定大同小异,还是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还是不服,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下班和朋友吃饭,返回宿舍途中死亡,一二审均认为工伤,公司申诉

2019年1月16日,重庆市云阳县新华书店,读者在阅读图书。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 学法

看看高院的认定:

高院判决:王某与朋友相约外出就餐行为是下班之后对于自身时间的自由支配,其就餐完成后返回单位宿舍,不具备以下班为目的的空间因素、时间因素,不应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各方当事人对王某是公司职工、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害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王某是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某在单位提供的工厂内宿舍居住,其工作地与居住地均在厂内,单位提供就餐食堂;根据监控视频,事故当天王某下班后于18时30分左右离开公司宿舍出走出公司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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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从空间因素上,王某下班途中应限于往返工作地与公司宿舍;从时间因素上,合理时间应为其以下班为目的的在途时间。王某当日17时30分左右下班到18时30分左右穿着生活装离开公司宿舍走出公司大门,应当认定此前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的行为已经完成。

综上,判决如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法眼扫描点评:

按说三级法院都是根据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法律、司法解释,为啥作出不同的判决呢?说句实话,我也不知道,毕竟我代理的案件也有这种“翻烧饼”的现象。

先亮出我的观点:我认为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正确。

1、一二审法院将“上下班途中”理解得太广了

一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就餐完毕后,返回宿舍途中,就算“上下班途中”,这样的理解太广了。

因为王某住在公司宿舍,又在公司上班,那这上下班途中不就是车间和宿舍之间吗?如果只要将王某去上班,或者回宿舍的路上都算成上下班途中,那真的就成了只要出了交通事故,都是“上下班途中”,王某就算半夜泡吧、KTV等完后,回宿舍就算“上下班途中”?

一二审法官想帮忙太过了,逻辑上不成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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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出事故的时间也不算“合理时间”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合理时间”,还是依附于“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后到菜市场买菜,下班后接孩子放学,下班后接老婆下班回家都属于“合理时间”内。

本案中,如果王某下班后到公司门口取快递,也算合理时间,因为取完快递就回宿舍。

3、别以为“两审终审制”就结束了,还可以再审、抗诉

我国法律规定了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就生效了,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了。

但生效的案件并不影响申请再审,就像本案虽然中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后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但公司还是利用申请再审将案件翻了过来。

现在这种情况,对于王某来说,就剩下唯一的途径:申请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向山东高院进行抗诉,如果再输了,就没撤了。


大家说说,这个案件还能翻过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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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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