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删除开发商欺诈“退一赔一”条款,是向资本让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1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该决定主要是因应《民法典》的施行而进行的修改,大部分是表述上的修改,但涉及商品房买卖的修改引人注目。

该决定第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删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最新司法解释删除开发商欺诈“退一赔一”条款,是向资本让步?

大家看清楚了,是删除,而不是修改。那原来司法解释的第七、八、九、十四条都是啥内容呢?

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第七条涉及到的是拆迁,第十四条涉及到的是面积误差,我们都先放在一边,重点看第八、九条。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新司法解释删除开发商欺诈“退一赔一”条款,是向资本让步?

《原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第八、九条,对开发商的欺诈,或者说一房二卖的耍赖行为进行了惩罚,购房者在解除合同后不但可以要回自己的全部房款,还可以再要回一倍的房款。

这样的规定,像一把利剑悬在开发商的头上,让开发商在违规售楼、一房二卖等欺骗购房者的时候,一定要想想后果,三思而后行。

但最新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却删除了相关条款,在修改的条款中也没有增加类似的规定,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最新司法解释删除开发商欺诈“退一赔一”条款,是向资本让步?

人们都说:房子、教育、医疗是新的“三座大山”。尤其房子,价格高得让人受不了,有的人穷其一辈子买不起都市的一套房子,但有的人房子多的藏不住,以至于新闻上爆出“房姐”“房爷爷”等。

住房不炒,这是中央文件上明确规定的。那惩罚开发商,让其老老实实做生意,不能套取银行信贷,不能欺骗购房者,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不好吗?为啥要删除呢?

最新司法解释删除开发商欺诈“退一赔一”条款,是向资本让步?

就算执行《民法典》,《民法典》也没有说对开发商“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规定违法呀?

那为啥删除呢?有人评论说:是司法向资本让步。虽然说得有点过了,但总让人浮想联翩。

你如何看待最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删除惩罚开发商“退一赔一”的条款这一现象呢?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01

标签: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开发商   条款   买受人   购房款   民法典   利息   商品房   民事   商品房买卖合同   事实   资本   房子   买卖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