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借了“职业放贷人”的钱还用还吗?

经常有人私信@法眼扫描 咨询如何认定出借人是不是属于“职业放贷人”?如果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或者出借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的,借的钱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干脆@法眼扫描 就集中解答一下,免得再一个一个回复。

一、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之前或许有人有人提到过“职业放贷人”,但并没有在司法层面作出规定。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该纪要的颁布就是为了统一全国法院系统在同一案件中的判决标准,总不能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这个省是这样判,到另一个省就是另外一个判决了,这样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九民纪要》不但对民间借款中的最高利息标准从年息24%降到了LPR的四倍,大约年息15.4%,而且对高利转贷作出了认定标准。

针对大家反映比较多的“职业放贷人”,《九民纪要》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借了“职业放贷人”的钱还用还吗?

这一条规定传递出了几个信息:

1、职业放贷行为无效

只要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法人,或者以放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和个人,放贷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这样的认定对放贷人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无效,放贷人所要谋取的高利就泡汤了,就等于白白让借款人使用自己的资金,就算打官司后,也是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利息。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借了“职业放贷人”的钱还用还吗?

2、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确定

最高法院认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好多地方民间借贷非常活跃,比如江浙一带民间借贷本来就非常活跃,比如陕西榆林等地也是民间借贷很活跃,开办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在街上比小卖部都多,当然了现在倒闭的差不多了。

所以最高法院溜了一个口子,就是让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的高院、甚至中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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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看看浙江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浙江是我国经济非常发达的省份,民间借贷也很活跃,特别是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不但规模大,而且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甚至当地有很高的呼声:让民间借贷合法化。

所以浙江当地出台的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对全国就有很强的指标性。

浙江高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都是部门2018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该纪要规定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A、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B、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C、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D、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E、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借了“职业放贷人”的钱还用还吗?

大家可以参考浙江的量化标准,看看自己遇到的出借人是不是属于“职业放贷人”,如果还是拿不准,也可以在对方起诉自己的时候,抗辩对方为“职业放贷人”,由法院作出认定。

这个方法非常好,如果认定了,借款人就等于抹掉了利息;就算认定不了,也一点不影响自己的利益。

二、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所借款项还用归还吗?

当然要归还!

1、无效合同,只是不保护利息,但本金受保护

无论是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还是浙江高院的会议纪要,都会认为“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应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导致的后果,就是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互相返还。

所以,借款人从“职业放贷人”手里拿到的借款肯定要归还的,如果不还的话,是不是大家都去借,甚至都去借巨额款项,然后不还?那“职业放贷人”的钱咋办?

因此,想不还钱,是借款人想多了。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借了“职业放贷人”的钱还用还吗?

2、就算出借人构成犯罪,也要归还本金

一些出借人或许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来获取放贷资金,就算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那么从出借人手里借钱的人,也别想着能赖掉所借的款项。

这种情况,公安机关都会成立专案组,梳理进出的每一笔资金,借款人所借款款项肯定要归还,甚至会被追资金占用费,不然公安机关如何归还哪些借钱给非法集资的人的钱呢?

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都会涉及大量的群众,虽然这些人也是奔着高息去的,但毕竟自己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往往形成群体事件,要安抚这些人,公安机关必须追回出借人放出去的每一笔资金,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还能不还钱吗?

总之,在合法的前提下,是我们该得的我们拿,不是我们该得的,就别想了,想多了自己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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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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