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获鸿蒙商标转让,为发布扫清障碍

此前,华为力图申请的“鸿蒙”商标因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导致商标复审诉讼请求被驳回,引发一众“果粉”担忧。但近期有报道称,华为“鸿蒙”已经获得了注册公司的转让,但官方一直未公布。

华为获鸿蒙商标转让,为发布扫清障碍


事件的前半部分,我们都知道,“鸿蒙”商标被其他公司注册了,导致华为的“鸿蒙”系统面临“改名危机”。因为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核准华为鸿蒙的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就会与之前已经合法注册核准的商标所有权人相冲突,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

当时针对这个问题,我写过一篇分析文章,就提到过商标转让这个方法。注册商标的转让,就是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让先前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把鸿蒙商标转让给华为,这样华为就可以使用“鸿蒙”商标了。依据就在《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道:“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华为获鸿蒙商标转让,为发布扫清障碍


而且《商标法》中还规定了,一旦转让成功,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即华为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就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可以看到转让成功是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的。因为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向公众告知这个商标的主体已经变更了,已经更换了商标主体,商标的专用权转移了。商标转让公告就是买方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依据。换句话说,商标转让的过程如果还没有到达公告阶段,便不符合法律中规定的生效要件,华为便还没有取得鸿蒙的商标专用权。

另外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一点,现在这个被转让的“鸿蒙”商标,其注册类别为“网站服务”和“科学仪器”。那么手机、软件是否能用?如果不能,明天发布会叫“鸿蒙”是否犯法呢?

其实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显示,第9类科学仪器具体包括“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和计算机,灭火器械”。

第42类网站服务为“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其实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第9类为商品,主要包括电子产品,其中就包括手机这个领域;第42类为服务,软件的设计和开发都属于第42类。所以,手机、软件是可以使用的,分类正确。


这也就意味着,“鸿蒙”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商标专用权彻底属于华为公司。大家也不必再担心华为会被迫将鸿蒙系统改名了,也不会影响明日系统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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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2

标签:华为   鸿蒙   受让人   商标   商标法   注册商标   器具   主体   装置   障碍   仪器   公告   商品   财经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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