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不能变成保护未成人犯罪

5月31日,江西贵溪,一名15岁男孩杀害同村6岁女童和5岁男童后抛尸河沟。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具体情况以官方通报为准。

保护未成年人,不能变成保护未成人犯罪


15岁,本应该是在课堂学习、在操场奔跑的年纪,怎么会用这样残忍的方式剥夺两个幼童的生命,给两个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我们单看男孩杀人抛尸的行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满足《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针对刑事犯罪低龄化的特征,《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刑责年龄降至12周岁。

这起事件并不是个例。2018年3月,在校生宋某(15岁)、张某二人晚自习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后被同学劝开。张某某要求宋某某向其道款,遭宋某某拒绝。后双方约定以打架的方式解决此事,在约架中宋某某被打、遂产生报复心理。在第二天老师离开教室后,宋某某取出提前准备好的菜刀朝张某某颈后砍去,经当地人民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保护未成年人,不能变成保护未成人犯罪

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都只有一次,任何人都没有随意侵犯他人生命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这个15岁男孩子的家长,还要为其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能事前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孩子分辨是非和善恶的能力是有一个发展过程,正如他们要逐步发展阅读和数学能力一样。家长应当重在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教会孩子做人、教会他们分辨善恶。在本事件中的家长是否存在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才导致其杀害2名幼童的情况出现?是否存在监护失职?都是我们应当细细思考的。

未成年人是希望,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教育沟通,对于有“不良苗头”的未成人予以正确引导,同时也应当教育他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总之,无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都不能变成保护未成人犯罪。如果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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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标签:贵溪   未成年人   杀人罪   幼童   监护人   自然人   善恶   刑法   教会   民事   行为能力   财产   成人   家长   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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