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财税群里有人说了这么一件事:老板要会计顶名做这做那,会计不愿意,要辞职,老板就说要索赔,原因是没开出进项票,让老板损失了。今天就从会计、税法角度找找依据吧。
一、会计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未开出进项票”,并非会计职责。
二、进项票是谁来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但这时除了不动产出租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所以也没啥太多关系)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这位老板可能混淆了这件事情。进项票,是销售方来开的,并不是购买方来开的。开没开出进项票,与购买方会计是没有关系的。
三、会计是否履行了“把关”责任
(一)许多管理不规范企业的老板,一般并不相信外人,出纳的活通常会让“自己人”干,而不会交给外人。
(二)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注:预付卡之类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并非与付款直接相关,而是取决于营业收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除非此二者恰好与付款同时,但那也非因付款而开票)。
四、谁负责要进项票
显然,发票在过去有“发货票”之俗称,这个称呼是恰当的。无论营业收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常常对应于销售方发货;而对于购买方来讲,发票理应由采购人员索取,并将入库单据之类凭证,一并交与会计记账。
这事赖在会计头上,显然是“赖”的。
五、没有进项票,会计怎么记账了
这话问得好!
(一)内控(这不是会计责任)没有做好,没有拿来发票;会计有什么办法?老板不还是该入库就入库、该生产就生产、该销售就销售?
(二)会计记账,肯定有老板或者老板授权的其他人签批,会计能不入账?
综上分析,老板若以未开出(实际上是“未取得”)进项票而向会计“索赔”,恐怕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其若以此拒绝向辞职员工支付剩余工资,则恐怕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注:文章内容,基于理论分析,并非特指某人、某事、某公司。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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