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全解:残保金全套账务处理(附:相关优惠及税务处理)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入什么科目,原本有些争论。有人曾经认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修改为“税金及附加”科目之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教育费附加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项目类似,可以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近期,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以及2021年3月15日相关答复明确了相关账务处理口径。

一、计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会计司明确,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这原本没有什么争议。

三、延期缴纳所支付的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会计司明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直接减免

直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则直接不必计提;如果减免其中一部分,则可就减免后实际需要缴纳金额计提,计提、缴纳分录同上。

:两个优惠政策

(一)“财税〔2017〕18号”文件: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财税〔2018〕39号”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先征后返(奖励)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明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要看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但是,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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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2

标签:财政部   摊销   滞纳金   税金   财税   科目   支出   全套   平均工资   税务   职工   收入   资金   会计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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