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福利也能抵扣进项,案例教您如何筹划,关键符合税法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上述税法明确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然,本文要说的是“如何才能抵扣”。

甲公司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投资兴建职工食堂一座,外包A建筑企业施工。施工完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注明金额300万元,税额27万元,价税合计327万元。

甲公司考虑到职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因此一并确认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 327万

贷:银行存款 327万

这本来没啥问题。

但是,甲公司另有决定,打算定期(多久一次都行,税法没有限制)在食堂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注意:务必做好会议记录,留存签到表、视频、像片等证据;税收筹划一定要依法、要实事求是,这个会一定要真开,哪怕您一年就开一分钟,也要真开;当然,如果不放心,可以每一纳税期间,月度或者季度开一次会,哪怕两三个管理人员开也成吧)。那么好了,这个食堂就是兼用了“集体福利”了(兼到什么比例,税法没有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

现在咱们再来看两条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不得抵扣)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针对营改增纳税人)、附件2(针对原增值税纳税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税法明确了,对于不得抵扣的、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动产来讲,仅指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动产。甲公司上述食堂,即用于集体福利(吃饭),也用于办公会议,则非“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动产”,因而是可以抵扣的。相应分录可以改为

借:固定资产 3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万

贷:银行存款 327万

基于上述原理,本文再补充一个例子:乙公司购买一辆大客车,用于员工上下班接送服务,这样自然不能抵扣。但是乙公司决定,此大客车有时也用于举行办公会议接受客户和员工(当然干别的事情也行,只要属于应税项目),那么则并非“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因而也是可以抵扣的。

:上述抵扣乃是全额抵扣,不需要按照用途比例拆分。因为税法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乃是采取“全额纳入、分项拆出”的原则(也就是减法)。

第一步:取得专用发票,纳入抵扣范围。

第二步: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动产、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要减掉;但是非“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动产、固定资产”,则不在“不得抵扣”范围之内,不用减掉。

至于《拜神供品支出,如何才能税前扣除?请看群友答案(还一个更狠的)》文章中所述“宠物狗”,若由公司保安每天牵出来溜一圈,行使“巡逻”职责,则为“防护犬”,取得专用发票依法抵扣,自然也是合理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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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标签:进项   税法   福利   集体   个人消费   办公会议   大客车   税额   无形资产   不动产   增值税   固定资产   食堂   案例   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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