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木财税教您写分录(3):增值税全套分录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草木财税教您写分录(3):增值税全套分录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我们按照“先符合抵扣条件、后不符合而转出”和“原本就不符合抵扣条件”两种情况来讲。

一、关于“先符合抵扣条件、后不符合而转出”,这种情况账务处理其实一直没有异议。

例如:甲公司本月购进商品不含税价格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勾选认证,票面税额10.4万元,货款已付。

借:库存商品 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万

贷:银行存款 90.4万

次月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再符合抵扣条件,则一并进项转出即可。

借:营业外支出 90.4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4万

二、关于“原本就不符合抵扣条件”。这种情况,反正一开始就知道不能抵扣,那么是直接按照价税合计确认成本费用,还是“先认证、后转出”呢?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此已经明确: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符合抵扣条件,也要先认证,同时作转出处理。

比如上例:甲公司本月购进商品不含税价格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10.4万元,货款已付。甲公司购进该批商品用于交际应酬,不符合抵扣条件。

(一)购进商品、取得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8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0.4万

贷:银行存款 90.4万

(二)专用发票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0.4万

(三)同时做专用发票转出(注:认证、转出必须同期,否则有违法抵扣之嫌)

借:库存商品 10.4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4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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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8

标签:进项   税额   增值税   财政部   票面   税费   货款   草木   财税   科目   全套   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成本费用   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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