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对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按规定进行了顺延,请问:为什么没有对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顺延?企业所得税可以不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吗?
总之,就是“为什么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纳税期限不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
一、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正如这位网友所问:企业所得税可以不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吗?答案是清楚而且确定的:可以!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作为“法律”,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二、“税总办函〔2020〕242号”文件与企业所得税法并未抵触
文件原文: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因此,这儿是非常明确的,即本文件针对的是“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而未针对“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也就是说,“税总办函〔2020〕242号”文件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各自执行即可。
附1:立法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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