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交付使用”——关于房产税征税起点

如何理解“交付使用”——关于房产税征税起点

引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购置新建商品房(一手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甲公司2020年1月10日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入一幢新建商品楼,购入后准备自行装修,因此放在“在建工程”科目,截至2020年12月31日装修工程尚未完成,因此甲公司并未结转固定资产,也未对于该幢商品楼计提房产税。那么,甲公司2020年是否应当对于该幢商品楼计提、缴纳房产税呢?

观点一:“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交付使用”才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不仅“交付”,而且“使用”;甲公司尚未“使用”此房产,不应缴纳房产税。

观点二:“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交付使用”才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此处“交付使用”是一个概念,“交付”即“使用”;甲公司2020年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

接下来,我们再来参考一个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问题答疑。

问题内容: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二、(一)中说“交付使用”次月缴纳房产税。

请问,什么是“交付使用”判断标准是啥?(留言时间:2020-07-22)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答复:(答复时间:2020-07-22)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房屋交付时间,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者签字确定的房屋交付通知书或取得钥匙的次月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从山东省税务局的上述答复来看,甲公司2020年1月10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入一幢商品楼,实际购入(签收房屋交付通知书或取得钥匙)即视为“交付使用”,应自次月(2020年2月)依法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

如何理解“交付使用”——关于房产税征税起点

另外,基于“(1987)财税地字第3号”以及“国税发〔2005〕173号”相关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装修完毕,应当重新调整房产税的房产原值。

:购置存量房(二手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对来讲,这个执行口径还是更加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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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标签:山东省   权属   税务局   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附属   义务   机关   起点   发生   房屋   时间   商品   房产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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