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新租赁准则,使用权资产简明账务处理(含增值税处理)


案例解析:新租赁准则,使用权资产简明账务处理(含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于2018年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就是俗称的“新租赁准则”。既然称之为“新”,其实变化确实很大。本文用一个例子,大致讲解一下承租方取得使用权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规定,对于短期租赁(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应低于人民币40 000元),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因此本文所举例子并非针对此二者情形。

:税法中并没有“折现”一说,因此须依税法规定、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计提。

案例:甲公司(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1日从A公司处租入一幢写字楼(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0年购入),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2023年1月1日向A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税)租金100万元。A公司于收取上述租金同时,依照当时适用税法规定,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同时向A公司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增值税额。

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其增量借款利率(8%)作为(年度)折现率。

本租赁事项无其他影响因素。

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甲公司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278.33万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1.67万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00万

二、2021年1月1日,甲公司收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9万元,向A公司支付109万元。甲公司当日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并确定符合抵扣条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万

贷:银行存款 109万

三、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甲公司每月计提折旧金额7.73万元(278.33万/36),各月分录一样,不重复列示。

借:管理费用(假设甲公司上述写字楼用于行政办公)7.73万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7.73万

注: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四、2022年1月1日,甲公司收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9万元,向A公司支付109万元。甲公司当日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并确定符合抵扣条件。

借:财务费用 14.27万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4.27万〔(278.33-100)×8%〕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万

贷:银行存款 109万

五、2023年1月1日,甲公司收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9万元,向A公司支付109万元。甲公司当日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并确定符合抵扣条件。

借:财务费用 7.41万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7.41万{〔278.33-100-(100-14.27)〕×8%}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万

贷:银行存款 1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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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7

标签:增值税   使用权   资产   进项   款额   税额   票面   税法   税费   简明   租金   会计准则   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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