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村民高某:卖房闹出幺蛾子,签订合同后更名费用由谁承担?

去年洛川县某村村民刘某从同村张某(高某之母)、高某处购买一间房屋。后刘某要求张某、高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发现该房屋现登记在张某丈夫(已过世)名下。

经咨询,房屋过户前应先由张某、高某办理继承手续后更名再进行房产过户,该更名费用约为800元。对此,高某提出房屋已卖给刘某,更名费用应由刘某承担。刘某认为该房屋现未能在二人名下是张某、高某自身原因造成的,房产过户费用刘某可以承担,但是继承更名费用应由张某、高某承担。

洛川县村民高某:卖房闹出幺蛾子,签订合同后更名费用由谁承担?

因协商无果,刘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接到刘某提出的申请后,调委会立即开展工作。

经了解,张某、高某表示该房屋由同村中间人王某介绍买卖的,房屋情况也经由中间人王某全盘告知刘某,且当时提出过户费用由刘某承担,刘某当场表示认可。现在需要过户时刘某却不予承担,双方才产生争议。刘某表示,当时的确表示房产过户费用可以承担,但该过户费用是指从张某、高某过户到其名下的费用。张某表示,如果是这样,就不同意10000元的房产出卖价格。因为考虑到刘某家庭困难,又有中间人王某撮合才同意卖出。

双方情绪渐渐激动,调解员即刻安抚双方,转移方向,找来中间人王某。王某向调解员讲述了签订合同的经过。刘某系低保家庭,手有残疾,只有一个女儿,已外嫁。多年来居无定所,辛苦攒下10000元钱,想在晚年有个固定住所。王某看到张某、高某的房屋闲置,便促成了这起买卖,但没想到却惹来纷争。

洛川县村民高某:卖房闹出幺蛾子,签订合同后更名费用由谁承担?

调解员了解后,首先向双方阐述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纠纷中,出卖人张某、高某应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处分权,如因张某、高某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造成刘某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应由张某、高某承担。虽然张某、高某提出房价是从低就卖的,但不能因此就将所有权转移的费用让刘某承担。另外当初既然考虑过刘某的经济状况,而且双方系同村村民,现继承过户费用也不多,希望张某、高某能继续念及以往,妥善协助刘某办理房产过户。

经过调解员一番法理解释和乡情劝导,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张某、高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自行办理继承更名相关事项。办理完继承更名相关事项后张某、高某协助刘某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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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误认为签定合同后所有费用均由买受方承担,而未履行自身义务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调解员通过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的方式,给双方上了生动的一课,让出卖方得以信服,最终同意履行自身义务,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和谐的村民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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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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