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居民管某与老伴均为耄耋老人,近段时间,因李某(同楼层对门邻居)安装摄像头一事让管某夫妇心烦意乱、夜不能寐。管某认为,李某未经同意将摄像头安装在公共通道上,使得自己个人生活隐私和安全受到侵犯,因此多次与邻居李某交涉,要求拆除摄像头,但均被拒绝。无奈之下,管某只好找到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了解,李某之所以在自家门口公共通道安装摄像头,是因为经常有人随意把垃圾放到他家门口,而小区监控摄像只能监控外部情况。自己也曾向小区物业反映,并在楼道张贴了“请勿乱扔垃圾”的告示,但乱扔垃圾现象仍未得到改善,安装摄像头也实属无奈之举。李某认为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是一种合法行为。
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调解员在现场查看了李某安装的摄像头录入的内容,发现李某安装的摄像头虽然主要针对自家门口,但是摄录范围将管某家门口部分带入。李某客观上已经对邻里造成影响,管某为保护个人隐私,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
调解员向李某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管某一家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故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李某在自家门口公共通道部位安装摄像头、没有避开对管某家门口,且没有征得管某同意,管某完全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李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同意将摄像头拆除。
此外,调解员也积极帮助李某解决家门口经常被他人乱丢垃圾的事,在该居民楼张贴“垃圾分类”和“禁止乱扔垃圾”的告示,并请楼组长挨家挨户进行宣传,以求共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
@爱读书的肥猫
在公共部位安装摄像头行为客观上会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禁安装视频监控!小心被人告你侵犯隐私。[机智][灵光一闪]
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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