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但是微信群里催债不还,反把对方告上法庭是什么骚操作?
张某为王某加工服装,双方于2019年6月10日进行结算。
王某和案外人郑某共同出具了一份欠条交由张某收执,经双方协商,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加工费10070元。但出具欠条后,王某分文未付。
2019年7月16日,因王某不还钱,张某将王某和郑某共同出具的欠条拍照后传到人数为493人的微信群。
2020年5月26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付加工款5035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给予赔偿。
6月15日,王某却上诉认为张某在群里发欠条侵犯了其名誉权:
“我们做服装生意的,靠的就是信义,张某把签字的欠条发到群里,让我公司业务几乎倒闭,给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必须赔偿。
张某到底有没有侵犯王某的名誉权呢?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条件: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2、行为人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某将王某本人出具的欠条发到商务裤业总群的微信群里的行为,虽然言语有不当之处,但王某拖欠张某加工款属实,现也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
张某不存在侮辱、诽谤王某的行为,也不存在泄露王某隐私的行为,且王某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名誉被损害。
故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和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在生活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达到维权的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会怎么样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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