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必看!2021《民法典》租房新增8项规定


房是暂时买不起,但是房还是要租的。


而租房规定也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进行了更新。


为了自己住的舒服,下面的新规都要好好记笔记哈 ~


租房必看!2021《民法典》租房新增8项规定


1、 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物权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自动失效。


所以,注意签的合同不要超过期限,那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705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 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


厨房、阳台、储藏室、卫生间这些,都属于非居住空间,即便改造后也不得用于出租。


此外,自建、违建等空间也不得用于出租。


比如顶楼露台改造后变成房屋、房屋加盖、厂房、临时建筑、过道等,都不得对外出租,否则面临罚款。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7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租房必看!2021《民法典》租房新增8项规定


3、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租

设置居住权的房屋将被视为租房雷区,千万不能去碰,因为法律不允许出租。


一旦你承租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你的租赁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租客不能擅自改造、装修房屋,除非征得房东同意


《民法典》第715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房必看!2021《民法典》租房新增8项规定


5、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被查封,可以退租


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或者出租人因为诉讼纠纷,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甚至拍卖,严重影响了租房人生活安宁权。


对此,租房人可以退房!


《民法典》第7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6、 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协议持续


假设房屋在租赁存续期间发生了产权变更,租客依然可按照协议继续居住。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房必看!2021《民法典》租房新增8项规定


7、出租人发现房屋被转租应当及时提出,期限仅为6个月

现在有不少二房东,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自己收取租金差价。


但是二房东这种转租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这种转租是可以被解除的。


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租赁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你租赁的房屋是转租的,则随时有可能被人赶出去的风险。


《民法典》第716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718条规定: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租房必看!2021《民法典》租房新增8项规定


8、租房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除非是居住特别不满意,租房人都不太愿意搬家:一是搬家特别辛苦;二是会增加很多成本和费用。


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合同到期后,房东告诉租房人,我不想再租给你了,租房人只能到处去找新的房源。


这种事情从明年开始结束了,法律明确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734条规定: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27

标签:民法典   出租人   居住权   他物   承租人   储藏室   司法机关   房东   异议   所有权   期限   损失   房屋   法律   空间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