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给过差评吗?
你听说过给差评反而赔商家钱的吗?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评价购物体验成为常态,并衍生出了职业评价人群体。
该群体主要通过购物评价行为来提高相关网店的知名度或者借助恶意差评打击竞争对手,并获取利润。
2020年3月21日、27日,袁某要求梁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剃须产品,并约定:由梁某下单,袁某支付货款。
并且,在收到东西以后,袁某在没有看到所购产品的情况下,将提前编写好的4次差评内容、10张图片、3份视频发送给梁某,梁某随即将上述差评内容、图片、视频在某公司的网店上进行评价。
在他们的聊天记录中也多次出现:
“好评给满了,你给差评吧”
“还有朋友不,还需要两单差评”
“今晚能拍吗,我得提交任务,不然五百块钱就没了”。
某公司主张袁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1、袁三停止商业诋毁行为;
2、袁三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3、由袁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袁某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消费者在网店购物后,有权根据自己对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购物体验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价。
网店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评价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商业信誉。
其他消费者亦可以根据评价内容选择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决定与何人进行交易。
因此消费者的正常评价有利于降低其他消费者的搜索成本,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而本案中,袁某指使梁某在某公司的网店购物,其在没有看到具体商品的情况下,将提前编写好的评价内容通过梁四在某公司的网店上予以传播,评价内容中使用了“不是正品”“性价比超低、“真垃圾”、“骗人”“假货”“非常差”等带有明显贬低性质的用语,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那么经营者的定义是什么?袁某究竟是不是经营者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案中,袁某能够通过“评价他人商品”的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
商业信誉是经营者通过长期经营累积而成的,付出大量的智力、财力与人力投入。
正当竞争才能越走越远。
页面更新: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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