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审美教育书简》——席勒(2)

论 美

1、一个单独的客体由于我们注意到它与其他一堆东西的差别,就被从可表象的质料中抽取出来了,而我们就获得一个表象。在涉及更多的眼前出现的客体时,它们与其他许多客体的共同差别就被注意到了,而我们就整理、分类并形成概念。

2、概念不是臆造的,而是被感知到的,不是通过主观的错觉产生的,而是通过客观的假象产生的。

3、概念与认识形式的一致是合乎理性(真理,合目的性,只有这后者的相互关系才是完善),直观与认识形式的类似 是类似理性。活动与纯粹意志的形式的一致是道德。现象与纯粹意志或自由的形式的类似是(最广义的)美 。

4、理性的自规定是纯粹的理性规定,是道德;感性的自规定是纯粹的自然规定,是美。

5、在任何一个大型结构中,各个部分都必须限制自己,以显示整体的作用。如果这种对各种部分的限制同时是各部分自由的活动,即如果它们给自己设定这种界限,那么结构就是美的。美是自我抑制的力量,它来自本身力量的自我节制。

6、美好风尚的第一条法则是:请维护别人的自由;第二条法则是:请自己表现自由

7、矫揉造作格调的对立面是风格,是摆脱一切主观规定和一切客观的偶然规定的、表现的最高独立性。表现的纯粹客观性是好的风格的本质,是艺术的最高原则

8、伟大的艺术家对我们显现对象(表现具有纯粹的客观性),平庸的艺术家对我们显示自己(表现具有主观性),拙劣的艺术家对我们显示质料(表现由媒介的自然本性和艺术家的局限性所规定)。

论素朴的诗和感伤的诗(1794―1796年)

1、对自然的兴趣只在两个条件下发生。第一个条件是,引起我们兴趣的对象一定是自然或者必定会被我们认为是自然;第二个条件是,对象(在这个词的最广意义上)是素朴的,也就是说,自然与艺术形成鲜明对照,从而使艺术相形见绌。

2、自然特别优待素朴诗人,允许他总是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来活动,在任何时刻都是一个独立的和完全的整体,并且按照人性的全部含义在现实中表现人性。对于感伤诗人,自然则赋予他这样一种力量,或者确切地说,在他的心中激起这样一种热烈的愿望:从他内心深处恢复抽象在他身上所破坏了的统一,使人性在他自身之中完整起来,并且从有限的状态进入无限的状态。

3、感伤的诗是超脱和宁静的产物,它又招引我们求取超脱和宁静;素朴的诗是生活的儿子,它还引导我们回到生活中去

秀美与尊严(1793年)

1、在一个美的心灵中,感性和理性、义务和爱好是和谐相处的,秀美是美的心灵在现象中的表现

2、通过道德力量统治本能,是精神的自由,而精神自由在现象中的表现就叫尊严。

论悲剧对象产生快感的原因(1792年)

1、艺术所引起的自由的快感,完全以道德条件为基础,人们的全部道德本性在此时也会进行活动。

2、崇高感,一方面产生于我们的无能为力和身受限制而无法把握一个对象的感觉,另一方面产生于我们的优越感觉,它使我们不受任何界限限制,并且在精神上压倒迫使我们的感性力量屈服的东西

3、感动,在其严格的意义上,表示一种由痛苦与痛苦引起的快乐所混合的感受。因此,只有在一个人的不幸所产生的痛苦是适度的,足以使他能够像一个同情的旁观者那样有感到快乐的空间时,他才能对自己的不幸产生感动。

4、道德更善于自我酬报,罪过侥幸得逞时却不会自我惩罚;因此,身在不幸中的正直的人更加忠于道德,幸运的犯罪之徒却不会皈依道德。

论悲剧艺术(1792年)

1、一切同情都以痛苦的表象为前提,而且同情的程度由痛苦的表象的生动活泼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持久性来决定。

2、表象越是生动活跃,也就越是多地引起感情的活动,也就越是多地引起它的感性,因此也就更多地要求它的道德能力进行反抗。

3、对于一个确定的文学创作种类的规律所引以为据的最终基础,就叫做这个文学创作种类的目的;一个文学创作种类借以达到它的目的的手段的结合,就叫做这个文学创作种类的形式。形式由目的来决定,并且作为必不可少的决定规定下来的,而被实现的目的就是被幸运发现的形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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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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