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这些行为不再扣分、罚款!新规7月15日实施

交通运输部:这些行为不再扣分、罚款!新规7月15日实施

文前导读

交通运输部发布新规,进一步规范“电子眼”执法、整治“重复执法”、新增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车主的权益将得到更多保障。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并于7月15日起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


交通运输部:这些行为不再扣分、罚款!新规7月15日实施


这次修订,包含了对“电子眼“执法、重复罚款、叠加罚款、“首次违法”处罚等多方面的执法改进。还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究竟有哪些重要变化?对车主们有什么影响呢?



01

“电子眼”不再“暗中执法”


“电子眼”的作为交通执法的有力工具,在广泛应用后大大增强了执法效率,然而,也接收到了许多质疑的声音。


许多车主表示,目前电子眼的管理缺乏规范,且存在不少“暗中执法”的情况。例如同一条高速上限速忽高忽低,部分地方的路段限速标识不明显,电子眼拍摄位置隐秘等。这类情况常常造成罚单数量庞大,违法行为却没有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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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此前发生在广东佛山一路口的“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事件。这件事被曝光后引发舆论热议,被网友称为“印钞机路口”


此外,沈海高速茂云电白服务区的一个电子眼,2017年一年中就产生了12.5万个罚单,罚款总额高达2500多万,也曾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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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多的罚单,是因为在进入电白服务区前有一条长达1.5公里的实线。也就是说,想进服务区需要提前1.5公里变道,否则就只能压实线变道了。


而距离下一个服务区又有80公里,对于急需加油或休息的车主来说,压实线变道就成了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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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更好的管理交通秩序。因此,设置电子眼的结果应该是交通危险行为的减少,而不是大量罚单的产生。


如上述事件的“电子眼”执法,从结果来看似乎是本末倒置了,公正性当然也就很难让人信服。


而本次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公众对“电子眼”执法中部分情况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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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明确: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将对设置不合理的电子眼进行清理,电子监控的“暗中执法”、“不规范执法”也将被消除。


这无疑将进一步划红线、明规则、严责任,保障行政处罚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02

不再“重复罚款”、“叠加罚款”


2015年8月2日,车主朱先生从九江回南昌。几天后,朱先生接到交通违法短信,称自家车在8月2日9:25、9:38,分别在福银高速616公里和南昌西外环高速1公里处因副驾驶未系安全带,要接受处罚。


朱先生对此很是疑惑,“两次被拍间隔13分钟,而且是同一违法行为,这算不算重复处罚,是否符合规定?”


无独有偶,北京市朝阳区的车主王女士也曾因违法停车被交通队连续罚款两次


王女士称,5月11日自己基于错误认知将车停在潘家园路北侧,当天下午收到了违停罚单,时间为当日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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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罚款后,6月25日王女士却又收到了第二张违停罚单,与前次处罚同一天、同一地点,只是时间稍微提前为9:40。


王女士随后将北京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对其的第二次行政处罚、退还罚款200元。


而相关部门也表示:“上述两起案件都是由于两位民警同时在辖区内执法,才会重复抓拍违章行为。这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和法理,因此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已明确规定。


不过,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目前存在的很多“叠加罚款”的现象将得到缓解,也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更加保障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03

“首次违法”不处罚


压线、不按规定停车……日常生活中,经常有“稀里糊涂”违法被罚款的现象。而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那么,“首违”如何界定?“首违不罚”又如何操作呢?


据悉,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只有满足三大要件,才能“首违不罚”: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表示:属于可以使用首违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批评)教育,并且提出及时改正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这些行为不再扣分、罚款!新规7月15日实施

上图 | 央视新闻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条明显变化外,修订后的新规还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外,新规也进一步强化了执法监督,规范了执法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还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本期小P互动:


你对修改后的新规怎么看?


你认为还有哪些不合理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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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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