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实施。当前,如何清晰界定数据的所有权始终是个难题。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二者的关键在于厘清彼此边界,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的规范利用提供明确的方向和路径。这样的探讨无疑也彰显了数字经济时代立法的价值追求。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一条款可知,该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兼具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之目的,彰显了数字经济时代立法的价值追求。这意味着,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重点在于如何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而非仅仅单纯限制个人信息的使用,从而实现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如今,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其对经济总量超出预期的贡献,成为经济发展的直接驱动力。海量的个人信息所形成的数据链条以流量的形式进入经济领域,进而直接转化为数以亿计的商品交易。流量可以变现,这使得数据成为继土地、厂房、工具等实体资源之后最为炙手可热的生产资料。然而,如何清晰界定数据的所有权始终是个难题。我们知道,个人信息首先具有与自然人直接相关的个人隐私属性,毫无疑问属于个人权利范畴。但同时还应看到,与实体经济不同,作为数字经济发展核心要素的数据资源并不像实体资源那般具有消耗性,数据的重复广泛利用及其流动性所产生的经济价值能够不断叠加,就某种程度而言,其所能创造的收益甚至可能是没有边界的。因此,当海量的个人信息汇总到一起,无疑在单个信息所具备的个体属性之外兼具了公共属性。个人信息数据的所有权也因此突破了个体所有的边界,成为兼具人身属性与数据属性的公共资源。

  合理利用个人信息、充分发挥个人信息效能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亦是数字经济时代立法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这意味着,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制如果仅仅从保护私权的角度出发是远远不够的,阻断个人信息的流通将直接影响信息红利对于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作用。因此,面对同样重要的两种属性,要做到在保护好个人信息的同时发挥其最大的公共效益,就要处理好其作为个人隐私与公共资源的界限和过渡问题,即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平衡二者的关键在于厘清彼此边界,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的规范利用提供明确的方向和路径指引。

  明确个人信息识别标准是平衡保护的前提。互联网使得每一个个体都被裹挟在一个网状的空间结构当中,个人信息不仅能够被独立识别,在很多情况下,即便对其中关键信息做隐名处理,人们仍有可能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获得充分线索,进而毫不费力地识别出用户的身份信息。这对个人信息的脱敏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该法明确排除了“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此外,还特别将“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信息进行了单列。通过立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识别方法、保护范围,同时嵌入了“人格尊严”“人身财产安全”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判断标准中的核心要素,凸显了个人隐私保护之意旨,落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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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标签:厘清   公共利益   自然人   边界   所有权   人身   实体   经济时代   属性   个体   利益   价值   数字   数据   经济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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